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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官衔职务(4)
    第七篇 官衔职务(4)

    明英宗正统六年(1441),朝廷用兵麓川(今云南陇川西南),由兵部尚书王骥主事,第一次以总督军务为头衔。总督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漕运、河道等名,顺便提督军务。明朝初期也常派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员,到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完成事后回朝廷复命,这名义上便称为巡抚,也称镇守。

    总督与巡抚都是地方军政大员。总督权力比巡抚大些,辖区也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也有管辖五省、七省的;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尚书、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也有总督兼巡抚职。专务总督除部院正官外也有寺卿,加官如尚书、侍郎制。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完成后回朝廷复命便撤销。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职位也就相当于定制,但还不是地方正式的军政长官。

    巡抚之职比巡抚之名出现的还要早些。北周与唐初就有派官至各地去巡抚一番,也是临时差遣。到洪武二十四年(1391)时,临时差遣懿文太子巡抚陕西,才形成“巡抚”官名。同年设巡抚一职。永乐十九年(1421),朝廷命蹇义等26人分巡各省,从而产生巡抚制度。直到宣德五年(1430),各省常设巡抚官才逐渐成为制度。巡抚初期是为了督理税粮,总理河道,抚治流民,整饬边关,到了后期又偏重于军事。

    起初,内地巡抚由吏部会同户部推举,边地巡抚由吏部会同兵部推举;嘉靖十四年(1535),始不分内地、边地,由九卿廷推。也有总督兼巡抚者,合称为督抚。不过,巡抚每年都要赴京师议事,从而控制了巡抚的职权。督抚的设置,有利于文臣钳制武臣;进而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体现了由唐至宋中央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

    到了清代,总督一职便成为了地方最高级长官,总管一省或二至三省。总督与巡抚都成为了地方军政大员。

    知(主持)某府事:

    知府的最初设置竟是将军的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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