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仪
礼仪为交际之媒介。凡言语举止皆礼仪也。军界中有军礼。社会中亦有相当之礼仪;如鞠躬、握手、脱帽等。为领袖者,对于礼仪尤不可忽。充量言之,凡人无分上下,皆当有礼仪以自表其为知礼之人。
公正
公正不独指赏罚而言。无论治人、理事,皆须有公正心,使认各安其位,各尽其职。为领袖之得失,全视御下之是否公正。人之权力愈大,则行使时愈宜注重公平。如是,则在下之人未有不愿效力者也。设心存偏见,则人必不服,譬如委派职务,以及升降赏罚等事,为人所必争之问题,往往因此发生冲突。苟有冲突,应从各方面悉心体察,从容判断,秉公办理。若仅听一面之词,贸然解决,必失人之信仰而启猜疑。
纲纪
纲纪所以维持秩序,使人服从也。在平等社会之中,“纲纪”二字似不相宜。但就阅历而言,不就纲纪者,既不利己又不利公,有碍合作。实不适宜于社会。
维持纲纪有二要点:一使人能尽其职务,一使人愿尽其职务。能尽职难,愿尽职更难。故非先有训练鼓励不可。若仅持强逼手段,必惹起反动,而欺骗、潜逃、斗智等事,自此发生矣。故有智之领袖,必勿滥用强权,而利用舆论,以为监督。斯之谓治本之法而非治标之法也。
或谓维持纲纪在使人为不愿为之事。此说极为荒谬。譬如学校定章,息灯后学生须就寝,而学生往往有不就寝者。是非学生之不愿睡,唯不按时睡耳。若窃取财物,侵害社会及他人应享利益,斯可谓为人所不愿为之事,而亦为纲纪所不容者也。总之纲纪之维持,不在强迫而在提倡。提倡之法,即教人自爱、自重、尽义务、具公德、爱国、爱群等心是也。在下之人,感受此种训育,即上无监督之人,皆自有责任心,而不愿破坏纲纪。若团体中各分子有此自愿之心志,即有互助之精神,甘苦与共之态度而减轻在上之责任。欲养成此自愿之心志,非借智识理想及高术之志愿,不能收效。团体及社会中须具有此种心理,方可赖舆论之力,以维持纲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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