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自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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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兰卡斯特、约克和坎伯兰居民书(10)(2/2)

    我和我的儿子立即向伦敦出发,我们于1757年7月27日抵达伦敦。我们途中曾经稍做停留,前往参观索尔斯堡平原上的史前巨石柱、潘泼罗克勋爵的宫邸、花园以及他在威尔顿的建筑遗迹。

    查尔斯先生已经为我安排了寓所,安顿下来以后,我立即前往拜访福瑟吉尔博士。因为有人向他大力推荐我,同时我在美洲的朋友提醒我说,在采取行动前应该先请教一下这位博士。博士很友好地接待了我,他不赞成马上向政府提出控告,主张先跟业主们进行私下接触,这些人在朋友们的调停和劝导之下,可能会改变立场,从而友好解决此事。随后,我又拜访了一位老朋友、新闻记者彼得·科林森先生,他告诉我一位名叫约翰·汉伯里的弗吉尼亚商人曾经来打听我达到的时间,并要求我一到马上就通知他,他将带我去见葛兰费勋爵,这位勋爵当时正担任议院议长,他希望能够尽快见到我。我约定第二天上午随他前往。

    第二天一早,汉伯里先生就来见我,并用他的马车送我去见那位贵人。葛兰费勋爵接待了我,而且颇为谦恭有礼,在询问了一些美洲现状,并对此进行了一番谈论之后,他对我说:“你们美洲人在看待自己的政体性质上有一些偏差。在你们看来,国王下达给总督的命令不是法律,你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见和需翼示支持或者不予理睬。你们应该清楚,国王给他的总督的命令不同于那些在总督们赴任前所带去的那种指令,那种指令只是一种礼节上的需要。而国王下达的正式命令首先经熟谙法律的法官们草拟,然后经过反复地辩论、修改,最后由国王签署发布。所以,这些命令就是你们的国法,因为英王是“殖民地的立法者”。”就此番言论,我回答葛兰费勋爵说,对我而言,可谓前所未闻。我一向认为,根据宪章规定的美洲殖民地特许权,我们的法律应该是由我们的议会来制订。虽然还需要呈请国王批准,但是一经批准,国王也应无权加以废除或更改。在就如同英国的法律一样,议会得不到国王的批准不能制订永久性的法律,但是,国王不经议会的同意也不能擅自立法。勋爵觉得我这种说法没有道理,但是我不这么看。葛兰费勋爵的谈话使我对英王政府对待我们的意图感到担心,所以我一回到寓所,立即把这次谈话记录下来。我记得大约在20年以前,在内阁向议会提交某个议案中曾经有这么一条,提议国王的意志应该作为殖民地的法律。但是,该提议被下议院所否决。正因为这样我们把英国议会视为朋友,自由权利的友人。到了1765年,我们才逐渐看出了他们的真实意图,他们以前拒绝给国王这一权利,只是为了替他们自己保留这一权利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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