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流:家族企业现代化嬗变(4)
刘永行还有两个亲戚原来在厂里工作,他们感到自己有“靠山”,做事情时比较松懈,没有按承包合同完成销售指标,于是被在工作上“六亲不认”的刘永行毫不留情地炒了鱿鱼。
有一年春节,一个客户送来了两筐鞭炮,儿子欢呼雀跃,特别想玩,但被刘永行一把按住了,说这是公家的东西,不让家里人动它。在除夕那天,他亲自把这两筐鞭炮送到了厂里,让没回家过年的工人们一块燃放观赏,而另外再自己花钱去买了一些鞭炮送给儿子。
对家里人,刘永行不但“明争”,而且有时还“暗夺”。有一次,一位朋友碰到郑彦初,便问她:“腊兔的味道怎么样?”郑彦初被问得一头雾水,经过了解才明白,这位朋友在前一段时间曾托刘永行给她带了两只腊兔。她回家一问,才知道自己的老公提都没提这事,暗地里把腊兔送到厂里的食堂给工人们吃了。在刘永行家,后来形成了一条“霸王条款”——凡是亲友送来的东西,厂里人人都有份。刘永行对自己妻子解释说:“我们在员工面前要为员工做出榜样,不要沾染占便宜、搞特权的坏习惯。”
第二次创业转型养殖鹌鹑时,兄弟几个刚开始约定是按出资的多少分配股权。由于刘永行和陈育新出资较多,再加之两人在艰难起步阶段出力最多,因此大家都曾口头约定他俩占大股。但到了1988年事业蒸蒸日上、财富有如岷江之水滚滚而来时,刘永行和陈育新又主动提出“利润平均分配”的原则。
刘永行对此有着清晰的认识和长远的打算:“虽然我们在希望的早期投入多一些,但是在希望已经发展起来的产业中,这点投入实在不算什么。况且我们下海创业求的本来就是发展,而不是多要集团盘子里已经有的那一点菜。我们四兄弟在创业初期,确实是做到了把事业放在利益的前面,如果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有一点点私利的想法,希望就做不起来。”
劝退各自的媳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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