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被自由误导的自由(4)
对于权利,则不存在自由悖论的问题,因为权利只是一个政治状态,它仅仅承认可以做如此这般的事情,却没有承诺做成如此这般的事情,因此,没有做成某事不等于没有做某事的权利。可以看出,只要分清自由和权利,问题就迎刃而解。自由只有一种,自由是不可分割的,权利才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伯林的两种自由问题应该修改为“两种权利”问题,即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问题。自由总要落实为具体的权利项目,每项权利都明确地规定了此处自由的具体内容。只有当自由转换为权利,才能够明确哪种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被禁止的。尽管自由和权利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各自的问题却有些不同,不加区分就会产生伯林式混乱。
自由是从个人角度去定义的事情,它仅仅考虑:对于一个人来说,如果他是自由的,那么他就免于被强制而可以做想做的事情。在仅仅考虑个人时,自由当然多多益善,以个人为准的自由是没有边界的。但是当他人在场,自由的形势就发生根本变化,他人的存在是对我自由的约束,他人的自由就是我的自由的边界,自由不可能最大化了,于是必须通过制度把自由转换为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权利就是我与他人共同定义和承认的有边界的自由空间。概括地说,个人所追求的自主行为的无限空间是自由,人们的相互关系所定义的有限自由是权利。
权利定义了具有明确内容的有限自由,因此,权利才能够被划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在兑换成权利之前的自由是无法划分的。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问题转换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问题的一个明显的好处是,自由悖论消失了。如果自由仅仅是画饼,显然说不通,可是,拥有某种权利却不可能实现这种权利所允许的事情,这就说得通了。权利与自由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自由所担保的事情大于权利所担保的事情,自由担保的是行动的结果,而权利仅仅担保了行动的资格。比如说,当某人拥有参加入学考试的权利,这不能保证他能够入学;但如果说他拥有入学的自由,显然是说他只要愿意就可以入学,这类似于“吃饭的权利”和“免费(free)午餐”的区别。把自由混同权利是一种比较隐蔽的指鹿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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