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世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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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被自由误导的自由(3)
    第三节 被自由误导的自由(3)

    伯林的区分自有深意。伯林为了突出他在积极自由那里所发现的危险,故意把自由划分为两种,使危险变得更加显眼。他相信,积极自由“常常成为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英]伯林:《自由论》,200页。。那么,暴政如何能够伪装成积极自由?这是关键。积极自由总有所追求,比如追求某种理想,公正、幸福、善、智慧、平等,诸如此类,一般都是很漂亮的理想,但追求理想会使人疯狂,所以危险。人们往往不知道哪些事情是好的,即使知道了,也不知道如何去追求那些好事物(苏格拉底难题),于是,就会有人声称比别人更知道那些好事物,他们以更高知识或以普遍理性为名去代表大家,并引导煽动大家采取集体行动去追求美好事物。那些有能力扮演引导者和人民代表的权力机构(政府是典型)就非常可能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引导带领人们追求好事物为名而实现暴政和奴役。即使强迫人做的是好事,这一强迫本身也是坏的。比如说,强制酒鬼戒酒是对酒鬼好,但强制本身是奴役。因此,积极自由就从做事的自由暗中转变为某种权力实施强制的自由,人们的自由就蜕变为权力的自由。积极自由不仅容易被权力机构所利用,还同样容易被众人利用来迫害少数人,多数人会以民主或公意之名去迫害少数人,所谓多数人的暴政。所以伯林不信任卢梭或黑格尔式的自由。

    伯林拒绝假自由之名的和独断是对的,但因此拒绝积极自由却是错的。冒充自由的只是对自由积极方面的滥用,如果因此就否定自由的积极方面,恐怕是因噎废食。失去了积极方面,自由就不完整了,也就不成其为自由了。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把自由理解为一种完整的自由,它意味着个人在免于被强制的条件下做了他想做的事情。这样的自由才能够充分表达人的现代性。人的现代性就在于现代人既想成为“个人”同时又想成为“主体”,两样都不能少。假如一个人仅仅想成为个人而不想成为主体,或者相反,都不是标准现代人。假如一定要把自由划分成两种,伯林的解释其实也不够清楚。更简练清楚的解释是:如果一种自由是摆脱他人的干涉,就是消极自由;如果一种自由干涉到他人,则是积极自由。但无论如何,两种自由的划分是生硬的,而且容易导致混乱。事实上伯林划分的两种自由就很容易导致“自由”(liberty)和“自由权利”(liberties)的混淆。当一个人拥有自由权利,并不等于拥有了实际上的自由。自由权利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比如说,一个人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这不等于他因此就有了财产。伯林其实知道这一点,但由于他或许故意混同自由和自由权利,于是他坚决反对把“没钱买面包”之类的贫困无助状态归入不自由参见[英]伯林:《自由论》,190页。。他相信,只要拥有免于被强制的消极自由就已经拥有了自由,穷人即使穷死也与富翁拥有同样多的自由。这样的话,自由就可以永不兑现,可以仅仅是“画饼充饥”,可以一无所获,可以是一纸空文,这无论如何是非常奇怪的事情,必定什么地方出了错。

    如果自由缩水为单纯的消极自由,恐怕不可能获得普遍同意,很多人不会同意一纸空文、画饼充饥的自由(这种自由又有什么用呢),很多人也不会同意把这种一无所有的自由看做是高于任何其他价值的首要价值。不能获得普遍同意的自由就没有正当性。在自由状态下,一个人同意某种东西,是因为这种东西使他所得大于所失。如果一个人生存都成问题,饥寒交迫,挣扎在水深火热之中,那么,无论从博弈策略去看还是从自然法的自我保护原则去看,穷困交加的人都有充足理由退出社会,退出消极自由的契约,不再承诺尊重他人的消极自由,因为消极自由对他毫无意义,他的生活没有什么需要消极自由去保护的东西,因为他一无所有。这个“没钱买面包”的人只有背叛社会才能够生存,否则会饿死,他一定不会感激伯林说他拥有不少于富豪的自由。一个伯林式或诺齐克式的消极自由社会将不得不面对可怕的破坏性活动。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理论更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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