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伯林,消极自由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而积极自由要回答的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而不做那个、成为这样而不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英]伯林:《自由论》,189页。伯林所理解的消极自由就是标准的个人自由,即“免于被强制去做某事的自由”(free from)。有了消极自由,人才能成为独立的“个人”。积极自由是“去做想做的事情的自由”(free to)同上,200页。,它源于人想成为主人的追求,即人想自己独立做主去贯彻落实自己的意志,也就是想成为“主体”。这样两种自由本来并不矛盾,甚至也并非“两种”自由,而只是同一种自由的两个方面。伯林自己知道这一点,他说:“成为某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与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的自由,初看之下,似乎是两个在逻辑上相距并不太远的概念,只是同一个事物的消极与积极两个方面而已”同上,200页。。尽管如此,伯林还是坚持对两种自由进行断然区分,力顶消极自由而狠批积极自由,这其中必定大有文章。
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是自由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按照麦卡勒姆公式,在“某人x摆脱约束y而做了事情z”这一完整的自由概念中,“免于约束”是自由的第一环节,相当于消极自由,但如果仅仅是免于约束,就还没有实现自由,因为此时还什么都没有做,什么都不做,自由就等于空集,因此,自由的第二环节是必需的,“做了某事”才实现和完成了自由,这相当于积极自由。由此可见,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其实是一个连续过程的两个步骤或环节,伯林把自由拆成两种,学理上很是可疑,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导致混乱,使人们误以为存在着两种各自独立的自由,一种好,一种坏,可以任选其一。事实上,正如麦卡勒姆所表明的,自由是不可分的,消极自由是积极自由的必要条件,而积极自由正是消极自由的用处。消极自由必须包含积极自由,否则消极自由无以致用,自由就无意义。更清楚地说,消极自由可以表达为这样的结构:({x做某事z}是免于约束y的)。显然,消极自由(免于约束y)必定包含积极自由{x做某事z},否则自由的意义不完整。({x做某事z}是免于约束y的)这个改进版的自由公式应该完全清楚地表明了自由的含义。既然消极自由必定包含积极自由,因此就没有单纯的消极自由,两种自由的划分就很诡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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