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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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秩序问题(3)(2/2)
    寅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详之!”’

    寅君曰:“会员发言之地位,不能由散会动议夺去也。”

    主座曰:“本主座断定此点提出甚当,而散会之议为违反秩序。

    西先生请复言!”酉君曰:“我动议将全案由今天起延期两星期。”卯君曰:“会长先生!我起秩序问题。吾人岂非已经表决不延期乎?岂第二之延期议在秩序乎?”

    主座曰:“新事件已中间之矣。第二延期议当合秩序也。诸君预备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议通过。而举一早膳会之问题,延期作为两星期开会曰之指定事件。本主座望各会员到时当黾勉齐集,以得详为讨论为是。兹已次及散会时矣。”

    酉君曰:“我提出散会。”主座曰:“赞成者请曰‘可’!”宣布曰:“本会散会。至下星期此日午后二时半再开。”

    结论

    以上各章所详论之原理方式,足为领率议场者作指南之用矣。然欲为良议员者,徒诵读之、研究之犹未足臻其巧妙也,必须习练成熟,而后乃能左右逢源,泛应曲当也。欲议场之步调整齐,秩序不紊,则非常时开会演习议法不可。其演习之道,有假设议场以专行练习者,然不若乘开会之期而兼习练之,则更为一举两得也。凡社会其事由少数董事或委员办理者,则会员鲜有机会以习练;倘另行随时开执行会,使全体会员在场,而将事件提出加之讨论与修正,而后处以最终之动作,则会员一年之所得,必胜于五年之研究及演习也。此书可备为个人研究及会场参考之用,且可备为同好者常时集合玩索而习练之。一社会中,其会员人人有言论表决权于大小各事,则知识能力必日加,而结合日固,其发达进步实不可限量也。

    凡团体欲以此书为津梁者,可于其规则加定一条如下:“本会集议规则以《民权初步》为准。”如是则有疑点,皆以此书为折衷也。若有团体不欲全照本书所定之规则,便可另立专条,规定其会所欲行者,如是则关于此种事件可不必照此书所定也。此等专条,不必包括于规则之内,一记录之表决案亦已足矣。譬如一会已采择本书之规定为例,而又欲以动议须有附和,或以复议动议不当加以限制为适宜者,便可立例如下:“本会定以所有动议,须得附和,而后能接述之。”或:“本会定以凡会员皆能提出复议动议。”但凡欲成为一纯粹议范之社会,则不当舍去普通认定之议事规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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