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例第一表决,为填空位(即一种之修正案)而设也;而第二之表决,
乃为原案而设也。
一百十一节 人名若有数人之名,皆受指名为同一之职务,此非照修正案之法办理,乃照前节所详对于款项及时间之法办理。各名照指名之秩序一一呈之表决,先从原案或报告中所列之名起。演明式见第一章。
一百十二节不受修正之动议有数种之动议不得加以修正者,其要者如下:一散会,一搁置,一抽出,一停止讨论,一无期延期。其例凡案皆可加以修正,惟修正致改变性质者则不得加以修正也。譬如“停止讨论”之案,则不能再以修正为“停止讨论于指定之时”也。一百十三节复议案若一案已得通过之后,而欲复议此案之
修正案表决,则必先复议本案之表决,而后乃能导入于修正案之表决也。
一百十四节 修正之秩序前已论之,若同时有数起第一修正案加于一问题,则当照提出之先后而处分之。若有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则先表决第二修正案,而后乃从事于第一也。若为连续之问题合成于一者,如一会之规则等,则宜逐节详议,按序修正,不宜逐条表决,因此有妨碍会众重复再议也。若只逐节修正,而暂置之,则于全部规则表决之前,可随时再加修正,此常有必要者也。俟各节之修正已齐妥,而会众已准备,乃将全部之规则呈之表决,则必得完满之结果也。
卷四 动议之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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