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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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一百一十节 款项及时间之空白对于两度之修正案不能再加修正之例,有例外之事件:即如数目问题,凡有拟改者.不限于两度。各会员皆得随意提议,悉当接纳,而一一表决之。而第二修正案当在第一修正案之前以表决之例,亦不施于此。

    数目问题,多属乎款项及时间。若有一动议含有此两种数目者,遇有他动议改易之,不作为修正案,而作为填补数目字之空位论。故所有提出数目者,主座或书记当一一记录之,而后逐一表决;从最大之款项或从最长之时间起,而至表决其一为止。

    (演明式)有动议“以两点钟为本会开会之时”。

    主座既呈此案于会众,寅君得地位而动议:“以三点钟为开会之时。”(此非修正删去两字,而加入三字也。)故主座仍进行接受其它之动议,以填空位焉。

    卯君曰:“我动议‘以两点半钟为开会时’。”乙君曰:“我动议‘以三点半为开会时’。癸君曰:“我动议‘以四点为开会时’。”主座曰:“今所议为本会开会之时间,已有动议以两点、三点、

    两点半、三点半、四点各案者。请诸君讨论之!”主座曰:“诸君准备处分此问题否?赞成四点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失败。赞成三点半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失败。赞成三点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失败。赞成两点半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通过。”于是填写两点半钟入空位。再曰:“今赞成此案‘以两点半钟为本会开会之时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宣布曰:“已得通过。本会开会之时间为两点半。”

    骤观之“两点半钟”一句,得二度之表决,似乎不必。但第一度之表决,为修正案之表决,如一百零九节所释之义,且表决于“两点半钟”者,非必随而表决于本题也。又或有会员不欲限定开会时间者,亦未可定也。

    更有显而易见者,即如收费问题:会员中有赞成此项,而不赞成彼项者。设有动议捐十元为某事经费者,有议捐二十元、十五元及五元者,主座一一呈之表决。先从最大之数,既而曰:“十五元得通过,可补入空位。有赞成修正之原案,以捐十五元为某事经费者,请曰‘可’!”如是则会员之反对捐款者,可有机会以表决打消原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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