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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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属动议之顺序
    第十三章 附属动议之顺序

    一百十五节顺序之定义在此之“顺序”二字,乃指处分动议之秩序而言。照公例,凡动议之顺序,当以提出之先后为定。其先提出者,得先讨议,得先表决。但有一种之动议出此例外,因其性质之异,其顺序则在当前动议之先。而此种例外之动议,其中顺序,亦自有等级。

    一百十六节独立动议附属动议动议之不关连于他动议,其效果为呈一新问题于议场者,则谓之独立动议。凡独立动议之顺序,当循公例之范围,即一独立动议只能提出于无动议当前之议场,而一独立动议解决之后,他动议方能入秩序。

    附属动议,可提出于他案正在议中而未解决之时。此乃附属于独立动议之下,而使之改变方式,或改变情状。修正案及停止讨论案,即附属动议之张本也。附属动议必当就于其所关连之独立动议上施其效力。附属动议中亦自有顺序定例,有此先于彼者。其当先者,虽提出于后,亦能超出前者而得处分也。

    一百十七节七种附属动议及其顺序等级附属之动议有七,为议场中所常有者。凡学议者必当熟习之。此中二者已论之于其所属之部:其一,为修正议,乃最要而最常者,第三卷专论之。其二,为停止讨论之议,则关于讨论之案,第八章论之。其余五者,为散会议、搁置议、暂延期议、付委议及无期延期议,其先后之顺序等级如下:

    (一)散会议

    (二)搁置议

    (三)停止讨论议

    (四)延期议

    (五)付委议

    (六)修正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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