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之大同教(26)
经济问题之解决不在劳资争斗,而在彼此谅解。如是可收永久公正之效。
大同教中无苛求贪心及不公之行为,亦无反叛之举动,或反对政府之革命。
将来人不能借他人之工作而成巨富。富者将自愿分其资财周济他人。唯此事须逐渐行之,并须出于自愿。战争及流血非所宜也。”
劳资双方之利益若欲求充分之增加,须利用友谊之协议及合作精神。尤须用合股分利制。至于罢工停工之激烈手段,损害甚大;不独与事业有关,即社会大众亦同受影响。是以政府应当设法阻止此项举动。
一九一二年亚卜图博爱在美曾演说曰:“兹余将造物之法律告汝。按照圣律:工人不仅应得工资,且当视之为股东也。社会问题极难解决,而用罢工手段以争工资,非解决之法也。天下各国之政府,应当联合组织一大会。其会员当由各国议院中举出各邦之清高人物充之。会员当用其智力计划一切。平心静气,订定法律,使资本家不致受损失,亦不使工人感觉生活之痛苦,如有如此之法律,而向众宣布。保全劳资双方之利益。如已得二方之同意,若再有罢工之事发生,则政府当合力阻止之。否则,工作必大受损失。今日劳资纠纷在欧洲为尤甚,诚社会之隐忧也。
将来欧洲若发生大战争,此必为其原因之一。产业、矿地及工厂之雇主,当将其进款与工人分派,并将一部分之利息分赠工人,使工人于工资以外,更得工厂所获之利润。如是则工人无不尽心竭力做工矣。”
遗产及遗嘱
博爱和拉曾云:人在生时,可自由使用其财产;但各人当留遗嘱,以声明死后应如何处置。倘未留遗嘱,则其遗产当先估价而后分为不同数之七类。受遗产者为:子女、夫妻、父、母、兄弟、姊妹、师长,第一类最多。末类最少。倘此七类中有一缺额,则将其应得之一份,归诸公家;用以周济穷人、孤儿、寡妇,或用于有益之公共事业。倘逝世者无后裔,则所有财产尽归公家。
博爱和拉并未禁止将产业遗传一人,但大同教徒皆愿遵行博爱和拉所定之分配法,使多数人可得遗产。
男女平等
本章未完,请翻开下方下一章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