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分件工制者,论件头定工资也。科学管理之件价,与寻常件价之分别,在审定之先,用跑马表分析并记载动作单位之正确时间,并供以最良之材料机械,而后定一最低之件价,并不由个人或工头与工人之意见而定也。
此制为泰氏所发明。五十年前,初试于柏利恒炼钢厂。厂中制有一种普通钢铸件,每年产额以千万计。原来之寻常件价,按每日每人车成四五件而定。每件件价,为半元。后将动作分析,审定每项动作之最短时间,并将各项动作依次列程序,然后总加其时间,而定每日之工作。如此推算,预定每人每日可做十件。但此项工作诚为工人与机器一日之重大工作,自朝至晚,人工须尽力赶做,而机器须开足速率。盖在十个钟头之内,用十六寸之车床,其刨下之钢花,有八百余磅之多也。当车四五件时之件价,原定半元,今则改定三角五分。工人若做成十件或十件以上,则得全价。若在十件以下,则每件只得二角五分。用此制度,含有赏罚之意。
初试新件价时,工人或怀疑虑,而不愿如此尽力,以不知厂方是否愿意永久使彼等每日得到三元半之工资也。迨见厂方不失信用,始疑窦尽释。故数十年来,此新件价仍能继续维持,同时他厂每日仍只车四件,工资只得二元,或二元半。彼此相较,优劣判然。总之劳资间之信用,关系至重。故件价审定后,决不可轻易变更。因此审定之时,不得不用科学方法以求正确而可持久也。
工资增高即成本减低之铁证,可以下列之比较表证明之。
车床每日产量成本比较表
工资制度寻常件工制微分件工制
人工二元五角三元五角
机器成本三元三角七分三元三角七分
共计五元八角七分六元八角七分
车成件数五件十件
每件成本一元一角七分六角九分
庚氏之标准工作花红制,在科学管理法中,与微分件工制占同等地位。此二制均根据动作之单位而定。其优胜之处,在易于施行,且工人可实验其所受之利益。因此二制含有鼓励及训练之性质也。按泰氏之意见,微分件工制,用于复杂工作为最适宜。若用标准工作花红制,则每日之指导单上,须说明工作及指定时间。使工人在进行时,明悉逐步之工作及所定之时间。如能按时完成工作,即得花红。否则亦得寻常日工之工资。庚氏发明此种制度,二十二年于兹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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