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之父曹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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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管理之实施(18)
    科学管理之实施(18)

    康德氏之格言曰:最优良之效果,为养成勤奋合作之习惯。若互相猜疑,岂能合作?兹将猜疑之起因,略述之。

    譬如用件工制。每件工资但凭阅历与判断力核定。当初二方虽皆同意,而俱未确知底细。因此若劳方承认之,则资方将起疑心,以为所定工资过大,已受损失。而劳方亦知资方之心理,倘勤奋工作,领足件头工资,必将减少件工之价,遂故意不尽力工作。如是彼此猜疑之状态,司空惯见者矣。

    某大厂有一年轻铜铸件打磨匠。当学习时,得日工工资。学三星期后,即可做件工。二月后,工作颇精,每星期可得工资十四元。乃问其父,曰:十四元工资虽不为少,但若继续做十年,岂非仍是每星期十四元乎?父曰:否。工作既论件,愈作愈精,愈精愈多。可以多得工资矣。年轻工人复曰:理想果是不差,多做工可得工资。但若所做超越定数,则必将受人攻击。而件头工价,亦必减少矣。自此工作迟慢,供不应求。致每日须送数百磅铸成之铜件至厂外,另雇工打磨。宁非笑话,是为用寻常之法核定件工工资之弊也。

    兹详言各种工资制度之分别。(一)日工制:按工作之钟点,或日期,而定工资是也。(二)件工制:即论工作之多寡,而不论时间之长短是也。(三)花红制:即定有一最低之工作标准。若能超过此标准,则所溢出之工作之代价,由劳资二方平均分之;或按工作之成绩,而增加若干工资是也。(四)分利制:系一种鼓励产量增加之法,即将一年所得之红利,提出若干,分给工人是也。但此制须年终结算红利,为期太远,工人往往迫不及待,而不能明悉其利益。

    此四种工资制度,在未发明科学管理以前,已有采用之者。虽曾略有成绩,但不能确知一日之工作与工资究为若干,故不能养成劳资合作之习惯,仍不能持久。盖其工资制度,与工作效率,全凭经理之人格及才干而定,必不能如科学方法之正确公允也。

    科学管理之工资制度,根据下列四原理审定之。

    (一)各工人,每日之工作认为重大,须完全详细说明其范围及其艰难之处,绝不能含糊不定。

    (二)工作定有标准,每人之工作为实足一日之工作,故设备机件等,亦必定标准,使工人确实能达工作标准。

    (三)工人能得大工资,即是成功。故工人达到标准,即给以大工资,毫不能有怀疑吝啬之态度,且宜欣欣然鼓励之。

    (四)失败则于工人不利。盖工人若不能达到标准,则迟早间必受不利之影响。

    以上四原理并无特别新异之处。对于工资问题,无论日工、件工、花红,三制皆可施行。但施行之先,须将一日之工作,分析审定工作单位之时间,使工作正确而免争执。

    工资制度之施行不必固执一制。一厂之中,可采用数种制度。

    泰氏曾将各种制度,施用于铁工厂中,唯以二制为最适宜。于施行标准法者,即泰氏之微分件工制(微分系数学名称,即参差不定之分也,此件工制之数亦参差不定,故称微分),及庚氏标准工作花红制,而尤以标准工作花红制为较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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