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之父曹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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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战之策略(20)
    德国商战之策略(20)

    “商约中,宜详细注明德国在外所设资本,他国给德国以进口之优待,德国亦予以出口之优待。”(美译者按语)

    ∣提要∣血书商约——德商之最低限度条件——特别优待德商——无限度购买他国原料——德国在联邦有督察德商之权——管理联邦之运输费——惩罚抵制德货者——收回被盗窃之专利权——联邦担保不排除德货——公会应受欢迎。

    ∣美译者按语∣是章著者以为商战,先宜注重商约。德国战胜后,与各国立城之下盟。则商约等于血书,当有最低限度之要求,德人可在各国指定之产业内经营事业。德国之商务代表,有惩罚不购德货者之权。俾得尽量购买,各国当负担保德国资本及账款之责任。

    第十二章  德货用冒籍之法以避敌人之仇视

    八、德货匿名之法

    德国之商务,必不能随和议而即恢复。以敌国有仇恨之心也,当设法和缓消除之。商战宜有忍耐体谅之心,而抛却唯吾独尊之念。譬如货物,用德牌以自夸,实是一种自傲之心。即不自傲,而改用自谦之法,或尚有反对之者。况以事实论,本不可不自谦也。往日德之虚荣心,不可再现与今日。当为达远大之目的,而完全放弃之。但卑鄙规避等法,德人亦不当用之。

    欺人之计

    欧战告终后,德国出口商之第一号令,为“德货不用德式,而物质之优美不变”,当以货之精美为中心点。他国之货,若能与之并驾齐驱,则德货当再谋进步。以超胜之。但其外表,不能不渐渐改用中立国之式样。

    “欲使德商在敌国恢复原状,须改德货之外表”。(美译者按语)

    改外表,不独指包装,货样亦宜改之。从前德国式样本为人所欢迎,自今而后,将为人所厌恶,而不愿再购矣。故德货当改一普通新式以代之。

    与联邦购货者斗智

    德国之商标,本因德货价廉物美,受人欢迎,而今将引起人之反感,故宜废去之。遇有必需之时,常用中立国之商标。

    关税手续之严厉

    为保护出口商计,德商不独宜自己虚心下怀,且宜求人之不与之为难。如各国之税关及铁路,于德货经过时,须盖以来源之戳记。则于德货销路,大有妨碍。即其章程一律同等,无论何国之货,皆须盖戳,于德货亦属不利。以其国人既明知其来源,则将舍德货而购他国之货矣。然但求德货独不盖戳,亦不妥当。宜要求各国之货皆不盖戳使德货与各国货不易识别而后可也。

    “他国政府不得在德货上随意盖戳。”(美译者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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