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抵制德货者
近来,各国抵制外货,均借口于提倡国家主义,及收回利权,政府自不免放任之,而或指使之。是则不得不用报复之法,以为抵御矣。故商约中,宜声明各该国政府,当竭力禁止抵制,惩罚煽动之人,并要求其征求德代表之意见及办法。德国在各国设立之公司,难免不惹起妒忌仇视之心,而发生抵制之事。其抵制之阴谋,难以尽述。兹略举一二以证明之。如借口收集统计,将所有德货标以德牌,或将他国之货,标以显著之区别,使人易于抵制,或对于他国与德国同等之货,予以各种资助,以廉其价值,而夺德货之销路等是也。然彼既能予他国商人资助,则德国政府亦能予德商以资助,使其价值相等,或更低廉,以维销路。但最妥善之办法,为在商约中要求,与各国同等之待遇。
“商约之条件,须有禁止抵制德货之种种办法。”(美译者按语)
收回被盗窃之专利权
敌国联各国宣战之目的,在专利权一方面,已属明显。当欧战之际,各国对于德人以科学之智慧所造成之货,均称之谓“无主货物”。苟无意盗窃德国之人才与财产,则何来此奇异之名称?五十年脑力之结晶,一旦变成贼物,宁不可慨。然调查德国近今之专利注册。实业上之新发明,因受盗窃之刺激,益更仆难数,而骇人听闻,是诚德商将来发展之预兆也。但已被盗窃之专利权,在订商约之时,仍当收回之,并要求赔偿其重大损失。更须注重将来不得再有盗窃之事发生。而在商标方面,亦宜注意之。
“商约条件,当保护德国实业之人才与财产,并担保战时损失赔偿。”(美译者按语)
联邦担保不排除德货
在欧战期内德国之实业,非常兴盛。较战前尤甚。联邦闻之,莫不惊骇,而起仇视抵制之心。凡必需之德货,而为他国所不能供给者,自不得不仍仰给于德国。而他项德货,则概不再购矣。此种抵制最难忍受,故商约内,当求各国购用外货之时,德商须受同等待遇。而联邦各国,无论何国,不能独得优先权。然书面之承认,尚不足恃,须以统计方法,使各国政府担保一种比例之数量,即以欧战前各国购德货之数量为比例是也。倘订约后,德国实业扩充,则此数量亦当有相当之增加。庶几进口货量有担保也。
“商约中,须要求各国政府,担保德货进其口之数量。应按统计之数量而定其比例,并照德国商实业之发展而增加之。”(美译者按语)
会应受欢迎
德商私人之出口货,在各国政府担保以外者,亦不得加以限止。而德国之商务代表(即代理德国商业者),亦应受他国商人所受之自由待遇。德商无需求特别之待遇,但求与他商同等,则德商之勤劳性及能力率,已足使其达到优胜地位。德商之代表,如能受同等待遇,则德国之正式代表,如五大公会,更当为他国所欢迎,以其工作,能使两国之贸易顺利,而双方均受其益。故公会理当受该国免税之利。
“德国在他国之分行,以及商务代表,不当纳特别苛税。”(美译者按语)
德人之本性,并不愿行使“但进不出”之道。他国如能以商约完全恢复商务,则德亦将优待之。如减轻税率,资助进口等等,皆属可能。此种优待条件,以及禁止出口权,皆当在商约中声明之。
但按阅历而论,各国特别担保在该国之德国资本及浮记账款,宜于商约中声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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