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之父曹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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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战之策略(18)(2/2)

    七、管原料部之经济事宜。

    八、阻止资本家操纵经济不足之事业。

    九、督察外人之资本投入德国有保护力之实业。

    由此观之,经济公会,不啻为德国出口商组织大规模之出口银行,以代表德国之全体出口商业。此种银行,与普通银行之分别,可按以上所述之性质分别之。

    “经济公会之义务,为经理一切有关出口商之财政,并为组织德国出口银行之基础。”(美译者按语)

    ∣提要∣分设商务支会——物价之威权——掌握商战之金库——侦探队——出口商业公断处——宣传品之发表——德国商务之先锋——收款之自主机关——财政之计划。

    ∣美译有按语∣是章著者形容总司令指挥商战之法。商务公会为司令部。其职务为颁发命令,或禁止钾矿出口,或使船舶停驶,或增德货之价值,或给津贴于受损之德商。而其秘密之军士,分布于各国之工厂及商铺,悉听德之外交官及军官之命令而行。其当尽之义务,例如若与美国商战,则利用中立国,设立德商事务所,并设公断处。判断国际商务案件等是也。

    第十一章 血书商约

    七、商约

    德国之商业,所以能蒸蒸日上者,全赖智识勤劳与组织。敌人对此,不独妒嫉,而且惊惧。在昔太平之时,尝订商约设法阻挠。幸德有机警之性,发明之力,艺术之表,而能战胜之也。今敌人鉴于商约之法,已归失败。遂不惜动干戈,流赤血,欲置德商于死地。然德商岂易与也哉?德商将以此赤血,书成商约,而令敌人签字也。

    德商最低限度之条件

    德国将来实业品之出口,依赖商约者,果属不少。唯商约能否实践,殊为疑问,况种约之外,尚有种商阻挠办法在焉。故完全依赖商约,断难见效,当自谋巩固德国实业之力量。商约仅能就大致范围订立之,欧战后之商约,德国须注重下列各点:

    一、德国必需之原料,他国必须供给,不得在产生地及经过地为难,或增其代价。

    二、阻止他国进口税及运费之苛刻。

    三、阻止他国征收较别国货物加重之税。

    四、限止他国利用出口津贴以损德商。

    五、禁止他国抵制德货。

    六、禁止他国侵夺德国商标权利。

    七、所有订立购货合同之投票权,德商应与他国商人同等享受。

    八、德商所投之标如价廉物美,他国不得取缔。

    九、要求德商能享受其他外人所能得之权利。

    十、要求驻外之德商代表受同等待遇。(代表即德商代理人或代理处。)

    十一、要求正式承认德国之五种公会,及其在外之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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