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之父曹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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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战之策略(14)(2/2)

    “政府保护出口商之公益,当维持受禁止之事业。”(美译者按语)

    受政府禁止之事业,在禁止期内,当继续制造货物,否则开禁后不能充分输出。斯之谓积货是也。如有在禁止期内,必需停工者,则其维持金不必过巨,仅予以应得红利之数已足。如须继续制造以积货物,则其原料之供给,经常之经费,以及敌人扣留之货价等,皆宜暂时维持,核算此项维持金之适当数目。以上数端,皆宜计及。至于在禁止期内,勿使货物由间接法输出,是为政府应设法管理之义务。

    个人事业归为国有

    对于出口商能发生保护力之实业,既受货物出口之管理,又不准事业之外迁,未免束缚太甚。短见识浅者,及自私自利者,或将停业或不添资本以图扩充。如遇此等情形,政府有没收之权,将其资产收归国有。如此办法,则资本家自可绝其消极或反抗之念。

    此种事业之专门工人,如赴他国,亦为危险。他国资本家,能利用之也。故政府不得不令工人注册,以便管理。在此欧战时,有数种实业,曾受此种管理。其成绩甚佳,而工人亦为满意。但在太平之时,施行此军制之管理,不免有人反对。因此分红利及给养老金等制度,皆宜从优订定。以示体恤。

    “有保护力之实业,政府当禁止资本之收回,及工人之退出。”(美译者按语)

    管辖科学家之思想

    以上种种保护出口商之办法,在实业公会及专门公会方面,必能得其赞助。此种公会,当先自团结,组织总会。而由政府握其支配权。如是则各项实业,皆能受政府之节制。无一业能营谋私利,贻误公益。而专门家之团体,若与政府密切合作,则政府之保护出口商必有大效。

    ∣提要∣权之效力——原料之操纵——解散工会——征集资本与劳工——个人事业收归国有——管辖科学家之思想力

    ∣美译者按语∣是章著者主张,如欲施行其计划,德国之大实业家,宜甘心承受德政府之支配。如征集矿物原料,支配工人,限制工资,招集专门家及实业家,厘订税则,禁止货物出口,征收应缴之款,定运价津贴、酬报、奖励等等,甚至个性之发展,均宜受帝国政府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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