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之父曹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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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战之策略(15)
    德国商战之策略(15)

    第九章 德国以出口商业为军队

    六、实业之保护公会

    政府行保护之法,务集中而不可分散。各制造家皆当加入公会,参与讨论。然人人直接加入,亦为势所不能。盖人多则议论多而成功少,相当之理由,或因此反而埋没。如各制造家必力争其利益,最易发生冲突,聚讼纷纭,杂乱无章,则大有害于出口商之正业矣。

    实业师之进行

    各种实业宜先组织工会(如中国丝业、钱业之公所是也)。其组织法,分科学、实业、营业、商务、经济五部。此五部各有其势力影响于商务,且亦含有保护实业之势力。既有五种势力,则每种实业即可受五种之保护力。是故政府所施行之保护力,实为各实业所授之权而集中之也。因此各种实业,欲为私利而损害全体,在事势上实不可能。

    军机处

    各种实业之力,如能平均,勿使商务实业之计划有碍制造之工作,经济之政策有损商务之进行。则保护之效力,自能普及而无向隅。政府保护之目的在斯,故须有统一机关之组织,使能节节相通。则虽有利己害公之举,亦易察觉而扫除之。

    “政府之保护,为直接管辖公会,间接保护各事业。”(美译者按语)

    总参谋部

    兹将保护机关之组织,大略言之。各公会无论官办、商办,或官商合办皆可,唯就阅历论之,以官商合办为最相宜。盖官办则官僚式之手续必繁,而事务之进行反受阻碍。商办则私利之争执易于发现,有损商务之全体。唯官商合办则有双方之代表,手续繁简适中,评判不偏不倚。遇有争端,可得公允之裁判,使利益均沾。有裨商公会如陶冶之炉,即将政府一切可行之保护法,先就理想方面征求汇集意见,再将各实业之特别利害关系,调查明确。然后通盘筹划,使理想与实际融冶于一炉。则保护之政策,统一而完善矣。

    “保护出口商之政策,先使集中于官商合办之公会,而后分别由各公会施行之。”(美译者按语)

    总公会由各实业支会推举代表组织之。支会之种类及数目,以出口商与制造品可分成若干大宗实业为标准。各支会亦分科学、实业、营业、商务、经济五部。各部之主任,即为支会之董事,同时亦为相当总公会之会员。倘属官商合办制度,则总会与支会皆当有政府代表,支会政府代表所尽之义务。即将各实业之特别利害,详细情形报告总公会之政府代表,使官商两方多有接洽。

    科学师之战略

    科学总公会之义务如下:

    ?设法使科学之新发明能见实用,以增出口商之保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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