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之父曹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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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战之策略(13)(2/2)
    “驻外德国商务代表,当为本国有保护力之实业,请求格外之资助。”(美译者按语)

    德国亦可减轻运往该国货物之运费,以为酬报。两国互相优待,使各得其所需之原料与货物,实为易于办成之事。此种办法如有益于全体出口商,而有损于某项事业,则可用担保金补助之。办理酬报事宜,须专门人才,及得实业界最高人物之同意,始不致贻误。因此政府人员与实业领袖,当常通消息,而所有互换酬报之总规则,当列入商约之中。

    “两国互换酬报,使各得进出口之货物,亦为提倡出口商之道。”(美译者按语)

    普罗士驻外大使,以迁移一种事业为钩饵

    就事势言之,或因一国之态度与需要,德国不可不准一实业迁往其国,而使德国实业之出口兴盛。此种迁移之动机,往往起于德国之资本家,易受国人之反对。如经政府斟酌损益,特准一业迁移,则亦不致有所反对。按前章所述,保护全国之出口商,当禁止重要实业之迁移,虽有时可权其利弊,如利多弊少,可特准之,然此利殊难永久。政府准驳迁移之标准,应以全体商实业通盘筹划之。如尚有若干未迁移之实业,能发生保护力。则准一业迁移,尚无妨害也。但就根本言之,能发生保护力之实业,为数不多,终不宜轻易许其迁移。与各国所订条约,本非完全可靠,如一业迁往某国后,其国即不遵守条约,则悔之晚矣。况迁出一业,即间接减少对于第三国之保护力。如德国将来欲禁止德货运往第三国以为抵制,则某国即可乘机代为供给,而德商无法抵御之矣。

    故迁移一业至一国,实等于迁遍各国,使各国皆得其利,而德国仅因受一国之酬报,而失却保护出口商之利器矣。此国虽有极优之酬报,亦当拒绝之。盖一时之利,不能与久远之利同日语也。

    “不应因酬报而轻易准许实业迁往他国。”(美译者按语)

    ∣提要∣私利与暗中折扣为德商之根据地——向他国谋秘密权利——暗以经济互相维持——交换折扣及利益——普罗士驻外大使应以迁移一种事业为钩饵。

    ∣美译者按语∣是章著者欲使德商执世界商业之牛耳。而其商战之政策,将外交人员为先锋,而与在各协约国之德商暗中合作。俾在各国所施行之防范统计,商务状况与手续,以及不利于德商之事,可有详细之报告。并以津贴回扣等法,诱引外人,令其欢迎德货。或用种种方法威逼,使之不得不用。而德之外交人员,应设法使协约各国一一堕其够中。

    第八章 商业之制度

    欲巩固德国之出口商业,则凡有保护力之实业,当得政府之保护,否则难以久持。保护之法,即勿使制造停顿,无论原料机器及劳工等项,均不应发生问题。如禁货出口,给予酬报、津贴、补助费,严守造法之秘密,禁止资本及工人之迁移等事,除应受政府保护之外,各业之公会,亦宜协力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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