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之父曹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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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战之策略(12)
    德国商战之策略(12)

    试验家及发明家应得之酬报,政府可于总担保金项下先提给之,可为鼓励,使之愿将试验发明之事,报告政府。

    “新发明及改良之法,能使有保护力之实业益臻巩固者,不可使反对德商之外人知之。”(美译者按语)

    有保护力之实业当享特别权利

    就物质方面言之,大凡在出口商上能发生保护力者,当有特别权利以维持之。其权利约分八类如下:

    一、此种实业之原料及机械,予以特别待遇,勿使其事业停顿。

    二、原料缺乏时,可得尽先供给之权。

    三、电力缺少时,可有特别之准备,勿使停工。

    四、其所用之煤、油、油精、矿石、金类,等等,亦可得优先权。如其代价增高,则可以担保全补助之。

    五、运费之减轻。

    六、必要时增加工作点钟使增产量。

    七、免税或改轻税费以示鼓励。

    八、厂地扩充之优先权。

    “有保护力之实业,当有特别权利。如原料等之优先权,及减运费增工作钟点,免税扩充等事。”(美译者按语)

    厂工为终身事业

    管理制造之机关,当令有保护力之实业,造报全厂人名单。并将关于秘密制造法之技师、厂员、厂工,另行造送特别名单备案。政府优待此等人员,应令厂主给予红利养老金等,令其终身在厂工作。并不论其为经理、技师、工头、工人,使完全结成一个团体,不令外人探悉其秘密。特别名单上之人,概不准迁往外国,应厘订章程使之遵守。并不准外人入厂工作,所以防泄漏秘密也。此等严密防范,似乎有碍个人之自由。然既受特别之优待,亦当遵守章程,以尽其义务。当其投身此事业之初,原未强迫。应先自考虑其所受优待,而知保存全国之利益之责任。将来逃逸之人,势所不免,应如何惩罚。全视具地位之紧要与否为断,但在同等之工厂中往来迁移,则在所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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