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战之策略(11)
第二种办法即不设中央出售部,而立一执行机关,汇报一切有保护力之实业,与各国所订之合同,以及各种购货手续。此机关握有最高裁判权,不论何时何事,发生问题,即可执行禁止国货出口,取缔外货入口之令,此二法以何者为合宜,可由政府方面及实业公会,悉心研究而定,并由双方供给出口商管理之统计,及议定其办事规则。
对于出口商有保护力之实业,应将购货之外人,通知中央出售部。中央出售部与总担保金会应合作。此二种委员由各业推举并由政府委任,而其人若有相维相系之处,则易有统系。
第六章 秘密之万里长城
不准外资投入德国商业
政府管理对于出口商有保护力之事业,在来资方面,亦当注意。一以巩固其经济力,一以防外国资本之投入。而牵制管理之权,关于经济方面事宜,当由总担保金会分部管理之。关于外资投入事宜,当由政府调查,并由商部注册而禁止之。凡发生保护力之事业,不当缺乏资本,其股票不可有投机性质。苟缺乏资本,当以总担保金资助之,或代为商诸同行,随时设法协助之。大抵有非常保护力之事业,决不能有外资投入,亦不能有外人插足其间,并不能有不职之董事。盖在董事会通过议案之时,不职之董事,易为人所利用,而暗中阻梗,勿使对待之法见诸实行。如遇此种情形,而无法处置,政府可取消其议案。政府施行此种威权,有侵犯商务自由之嫌。唯为保护商务计,则不得不然。各资本家亦宜了解资本之本身,无甚价值,专利亦不可与公益同论之意。以就根本言之,公益愈大,则资本获利愈多也。
“有保护力之事业,不容外国资本投入。否则易失管理之自由。”(美译者按语)
鼓励用进步之新利器
保护力最大之紧要实业,欲其效力能持久,则其机器须随时改良。按商务原理论之,机器用之愈久,其利愈大。按现在商业惯例论之,则又有摊还成本之法。即将旧机之价,在资本中逐年扣除,至扣尽后,更积扣若干,以购换新机之用。此法虽合商业之道,但按最高效率论之,则亦有不然。则以科学随时有新发明,则必换新机,方可得其利益。若不更换,则将落人之后,而不能得其利益矣。故凡有保护力之实业,更当及时采用新机,以免减少其保护力。
无论何种事业,皆当促其进步。而占有特别权利者,更当尽特别之义务,借以保护特别之进步。机器维新,工艺精明,组织完备。此三者,即其特别之义务也。设有更换新机,致未能获利,则有担保金可以津贴之。可毋庸过虑。且从商实业全体观之,其本业虽不获利,而在保护出口商方面,已阴受其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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