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实业之善政
按以前所论有数种特别实业,政府既当保护之,则不得不监督之。故各公司议事时,政府亦当派员参加。俾知实在状况,而给以相当之权利(此权利后方当再讨论之)。最好商界中之相当实业,能与专门团体合作,则一方面可使政府保护实业之全体,一方面可使实业自由发展,以增高其能率力,此次战事(指欧战)已使政府与实业互相接近,故政府已不如从前之呆板,是亦因受实业界之激刺所致。而商人方面亦能谅解政府之宗旨及美意,因此政、商二界之意见逐渐和洽,而能合作。昔者,政、商二界各执己见,不相联络。自欧战发生,始能合作。于是政府之贤明,与商界之实验,融合一炉,双方交换意见,颇有彼此推诚之心,而见通力合作之实。此二方势力,既由分歧而合并,则其势力将日见强大。德国永久之巩固,实已寓于其中。而敌人所以恐惧德国者,亦基乎此。自是而后,政、商二界,不再有政府用强权压迫实业之讥语,而将有双方联络合作之颂声。
“凡实业有保护出口商之价值者,当受政府之保护。”(美译者按语)
原料犹军饷不可不预知
政府必预知已有之力量,而后能随时用以抵御他国商人之攻击。是以有保护力之实业,其原料或制造品之产量,宜按期造具报告。使政府预知有若干产品,而可用以攻击敌商。前节所言阻止本国商人任意加减价目,从中取利等事,即为抵制敌商攻击之一种。如政府不知产量之多寡,即不能强行禁止。苟不禁止,则德商必自受其损失。故产量不可不预知也。
“欲受政府保护之实业,须按期报告产量。”(美译者按语)
存积余货为商战之后备军(存积余货即因禁止输出未能脱售之货。)
前节所言产量之多寡,有限制保护权之力量。欲使此力量随时发生效力,则货料之产量,须有一定之限度。市面盛时固宜有好货,而衰时更宜有之,以备随时之运用。各种实业应有若干余货存积,全凭统计定之。然实业家积有存货,必受经济之损失,故政府宜资助之。以积存余货,实为商战之一种利器,而不易得之者也。政府但宜限定积存余货之数,而存积之事,应由实业自为之。唯政府须担保存货之出售,并按存货之多少,而予以相当之维持金。如此办法,政府之担负,并不重大,但有担负之责而已。兹将此办法详言以申明之。政府限令必需之实业,积存余货。担保将来之脱售,并予以维持金之举。原为保护大宗之出口商起见,则此维持金应取自受保护之实业,政府无需另为筹款。而受保护之实业,暂时缴纳此金,并非永不能收回,实可谓之一种临时保险费。迨禁止输出期限满后,则所积存之余货,可以脱售。而昔日所受之维持金,亦有余力可以缴还政府。而政府即可发还受保护之原实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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