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之父曹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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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战之策略(10)
    德国商战之策略(10)

    “政府应向受保护之实业征收一种维持金,以暂时接济存积余货之实业。以其所存之货,实有保护出口商之力也。”(美译者按语)

    津贴及偿还办法

    货物代价愈低,则保护力愈大。前已言之,若与他国竞争则尤甚,故政府必随时设法减低货价。政府不独有限制加价之权,并宜随时设法扩充有保护力之工厂,使制造较廉之货。扩充之法,或添设官厂,或政府资助私厂。但其偿还不可过速,以免妨碍新厂之发展。设立附属品厂(即原料制造厂)之目的,不在直接生利,而在供给原料于有保护力之实业。使制造极廉之货,以称雄于世界商场也。此类附属品厂,虽非为生利而设,亦能自生其利。如以原料供给制造家,不现取价值,而言明将来分其余利是也。如此办法,往往获利甚大,而超过政府之临时津贴也。

    征收实业之担保维持等金

    更有一法,其结果亦相同,即从事于前所言之担保维持金也。此金为数甚巨。有若干实业能发生保护力,而宜受政府之担保者,即有若干担保维持费。此费取自实业界,而又还诸实业界。借可互相担保、互相维持,而使实业界全体联络贯通,共同合作。勿使一事一业妨碍全体。譬如机器,各部皆须衔接,而后可以运用自如。故形式上虽由各实业家或各公司缴领担保维持费,而实际上为经济集中,使循环流通之政策也。

    有保护力之实业,既得廉价之原料,则产原料之厂,如受损失,可由总担保金项下津贴之。甚或因损失而亏本,亦可用此金补助之。如能得利,则可任其自行抽利,摊还成本,无需津贴补助之矣。运用担保维持金之组织与办法,变化无穷,兹勿详论。总之,最受利益之实业,应缴最大之担保金。最受损失者,应受最大之津贴,或补助。务使无一业独得到益,或独受损失。务使担保金之运用,循环不息,俾全体商实业均沾其利。因此保护出口商之法,必不致有反对之人,即有谋私利而反对者,政府亦可随时指导纠正之。

    此外政府更当将科学之新发明,授诸附属品厂,改良其所产之原料。而其制造之成本,亦可由担保金中提给之。政府不必动用国帑,其所尽之义务,在行其特有之管理权,征收各实业当付之担保金,而令此金之自然周转流通,故不发生困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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