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战之策略(9)
百发百中之减价法
代价之超胜,有关普通劳动界之状况,即雇主与雇工之关系,亦受原料与机械之节制。原料之非理涨价,概由垄断而来。此种手段,有害保护商业之办法,故政府宜禁止之。现值战时,此种办法已成效卓著。将来太平,亦当用之。若私人团体为谋私利而害及德之出口商,则政府当予以严厉之处置,勿使原料代价过高。往往实业公司,或因一时经济支绌,不能改良机器,致其货价高而质劣。欧战告终后,此种现象实业界中必不能免。政府为顾全大局起见,亦当设法补助之,即先给以新机而后令缴货以偿其价,亦无不可。此种办法,对于未达相当效率之实业,不能发生保护力者,极为相宜。
“能发生保护德商之实业,务使超胜他国同等之事业。其最要之优胜三点,曰构造之精美,代价之低廉,及产量之裕如。”(美译者按语)
∣提要∣政府专权管理必需之实业——限制科学及财产自由之计划——钾为德之专利品——不可仿造之染料及化学品——禁止输出品之商战原理——何谓必需品——专门学术之优胜力——百发自中之减价法。
∣美译者按语∣是章著者申说利用必需之实业,以制服他国之商人。赞成德政府以专权管理此种物产,颇欲限止科学及实业之个人自由权。各种特殊之实业品,如钾、染料、碳酸、化学品、特别钢,及胶汁等德人以为天然之德国专利品,而为他国所必不能仿造者。
此外更有其他物产,或因制造法之精细,或价值之低廉,或因原料仅产在德境。凡可居为奇货,而可作为德商之保卫队者,皆须受政府之节制。以便运用此利器,而战胜他国之商务也。
第五章 经济维持及管理劳动之纲纪
政府保护德国出口商之义务
政府保护德国出口商,其应尽之义务,当先将德国实业,一一分析其有无保护力。第一种为有直接保护力者,第二种为有间接保护力者。分明之后,即规定管理章程,以备随时通知各商遵行,并须切实声明有直接或间接保护力之事业,与出口商有互相利用之重大关系。此等特别事业之商人,应有彻底之觉悟,务以公益为前提,不当置私利在全国出口商公利之上。政府当立特别法权,阻止有特殊保护力之实业迁往外国,勿使他国得此实业,而失其保护之权利。此项法律仅能举其大纲,其详细章程及办法,当另定之。所宜慎重者,即其办法不可用官僚式之呆板法,以免限止实业之自由发展。政府之用意,不在限制,而在资助。并非欲监督而干涉之,实欲保护之而使官商合作。以求实业之格外进步也。故即有保护权之商,亦能向政府申请特别资助。然其宗旨亦不在特别优待此数种实业,而在保护一切之实业。若但使少数实业得特别权利,则多数实业及出口商必受其损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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