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之往来函牍,当用外国文字。即熟谙德文者,亦当用外国文,所以防备他人之暗中阻梗也。其他如外国簿记会计,度量权衡,以及配合装箱等,皆不可用德国制度。如能仿效他国之方法及实业下之习惯,亦为扶助出口商之妙法也。
假冒之妙术
德人之品格及德货之性质,是不可变更者也。至货物之装饰,犹如人身之衣服,皆属外表,与内容无关,不妨改变。只要求内容能适合人之需要,借收畅销之实利。外表之虚名,不足重也。因此德国商人,务求明晰他国实业之需要,非如是不能免提货后之种种纠葛。如用德货者,皆能满意,则虽有恨德国之心,尚愿用德国之货。久而久之,各国商人反对德国之心,亦可逐渐减少,是即所谓“武力战胜之后,当继之以商业战胜”是也。须俟商战取胜后,方得谓收战事之全功。理想家常梦想万国实业家之合作,各施其所长。以减少糜费。是真可谓之梦想,断难实现。盖今日之商界,尚在互相抵制之时代也。
(二)他国之态度
譬如战争,知敌军之如何布置进行,则吾可用何法以对待之。唯在商务上若用种种对待之手段,则反易招人之怨而蒙其害。故抵制之法,如能不用,实为上策。且德商卧薪尝胆之态度,若用之过久,则人反将视此为弱点。因此德商当抱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之态度。如有触犯敌人之处,当力避之。如他国常用各种方法,抵制德商,则德亦宜有相当之准备,而用之于万不得已之时,使敌人知其利害也。
报复之利害
德商本宜善自勉励,勿引起敌人之抵制。若敌人无端暗中损害德商,则德商将有以报复之也。夫商务为和平之事业,固当光明正大,不应有暗昧破坏之行为。欧战后之实业家,专求补足战时所损毁之一家,将欢迎旧时之商务互通,期可早日恢复原状。眼光远大之实业家,或能具此态度,唯一般政客及贪官污吏往往利用人愆而从中阻挠之也。
将来商业政治恢复,则商约之基础,当以互通有无为原理。以利己利人为目的,即有利于己之出口商,而无损于人之出口货是也。此种正大之观念,得双方之同意,始能有效。
他国对待德国之出口商,有种种不同之态度。有纯用政府之正式态度者,有用半正式或私人之态度者。如其政府与私人合作,而不明表其正大光明之理由,则足以引起德人之疑窦,而为抵制之计。因此德国之政府及实业家,将来所取保护德商之方法如何,全凭各国之如何待遇德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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