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之洞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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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新政”主角
    从戊戌到庚子的三、四年间,维新变法、义和团运动、八国联军入侵相继发生,清朝统治在一连串的严重冲击下更显朝不保夕,岌岌可危。为了平抑国内舆论,取悦帝国主义列强,挽救统治危机,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1901年1月29日),慈禧发布上谕,称“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穷变通久,见于大易。损易可知,著于论语。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大抵法积则敝,法敝则更,要归于强国利民而已。……总之,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②宣布实行“新政”。

    对维新变法恨之入骨的慈禧集团,刚刚以血腥手段置谭嗣同等志士于死地,缉康、梁于天涯,自己却又匆忙扯起“变法”和“新政”的旗号,实为迫不得已之举。

    首先,戊戌以后,维新党人虽作鸟兽散,但他们所宣传的全新社会政治学说却不胫而走,广大民众对清朝统治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与此同时,孙中山等革命党人正以不屈不挠的顽强精神从事宣传民众、武装推翻清朝统治的斗争。在这种情况下,慈禧集团不得不作出“新政”姿态,以图改变形象,争取舆论,延缓革命风暴的降临。

    其次,庚子事变虽以清政府与列强之间达成妥协而告结束,但慈禧明白,要想取得列强的信任和支持,维护傀儡朝廷地位,还必须对锢闭陈腐之习气来一番振刷,方可避免被洋主子抛弃的厄运。“敝国现议实行新法,正期图报大国之惠于后日。”“今两宫一心,已饬议行新政,将来中外必能益加修睦,悉泯前嫌。”①再次,庚子事变以后,朝廷中枢内极端守旧的满清贵胄势力崩解,而地方汉族“洋务”疆吏的实力、声望进一步上升。为了笼络这一举足轻重的政治力量,清政府也不得不从总体经国方略方面作出重大调整。从清廷实行“新政”的具体内容上看,除了“仿行宪政”涉及中央政体改革以外,其余兴工、办学、通商、练军诸项,都是洋务大吏们早已施行过的,并无何新可言。正因为如此,当时就有人径呼这种“新政”为“第二次洋务运动”②。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三月初三,清政府设立“督办政务处”,具体筹划“新政”,委派庆亲王奕劻(1836—1918)、大学士李鸿章、荣禄、崑冈、上文韶、户部尚书鹿传麟为督办政务大臣(后增补尚书翟鸿),又委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遥为“参预政务大臣”(后增补山东巡抚袁世凯)。“督办政务处”在参酌中外政治、制订”新政”规划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具体实施“新政”方面,主角却是“遥为参预”的刘坤一、张之洞、袁世凯。刘坤一不久死去,张、袁二人便成为清末”新政”的扛鼎人物。

    在宣布实行“新政”的上谕中,慈禧曾要求各大臣、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各举所知,各抒所见”,以供“斟酌尽善,切实施行”。①遵此旨意,张之洞与刘坤一往返电商,“荟萃众说,断以己意,日撰一、二条,月余始就”,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五月、六月联衔会奏《变通政治人才为先遵旨筹议折》、《遵旨筹议变法谨以整顿中法十二条折》和《遵旨筹议变法谨以采用西法十一条折》,这便是著名的“变法三疏”。在《变通政治人才为先遵旨筹议折》中,张之洞提出“惟是中国贫弱废弛之弊,或相沿百余年,或相沿二千余年,一旦欲大加兴革,必须规画周详,确有下手之处”。他认为教育改革是当务之急:“保邦致治,非人无由,谨先就育才兴学之大端,参考古今,会通文武,筹拟四条:一曰设文武学堂,二曰酌改文科,三曰停罢武科,四曰奖励游学”。他论证道:“盖非育才不能图存,非兴学不能育才,非变通文武两科不能兴学,非游学不能助学之所不足。”奏折最后恳请朝廷“决意施行”,勿为“因循迁就之说者”所动摇。

    在《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中,张之洞认为”整顿中法者,所以为治之具也”,他提出:

    一、崇节俭;

    二、破常格;

    三、停捐纳;

    四、课官重禄;

    五、去书吏;

    六、去差役;

    七、恤刑狱:

    八、改选法;

    九、筹八旗生计;

    十、裁屯卫;

    十一、裁绿营;

    十二、简文法。

    他指出,“必先将以上诸弊一律划除,方可冀民心永远团结,然后亲上死长,御侮捍患,可得而言矣。”

    在《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条折)中,张之洞首先申明采用西法的必要性:“方今环球各国,日新月盛,大者兼擅富强,次者亦不至贫弱。究其政体学术,大率皆累数百年之研究,经数千百人之修改。”“此如药有经验之方剂,路有熟游之图经,正可相我病证,以为服药之重轻;度我筋力,以为行程之迟速。”他具体提出十一条:

    一、广派游历;

    二、练外国操;

    三、广军实;

    四、修农政;

    五、劝工艺;

    六、定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

    七、用银元;

    八、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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