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之洞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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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新政”主角(2/2)
    九、推行邮政;

    十、官收洋药;

    十一、多译东西各国书。

    在这一奏折中,张之洞将“新政”的实质和盘托出:

    “使各国见中华有发愤为雄之志,则鄙我侮我之念渐消;使天下士民知朝廷有改弦更张之心,则顽固者化其谬,望冶者效其忠,而犯上作乱之邪说可以不作。”

    对“变法三疏”提出的“新政”措施,朝廷十分赞赏,上谕称“刘坤一、张之洞会奏整顿中法以行西法各条,其中可行者,即著按照所陈,随时设法,择要举办。各省疆吏,亦应一律通筹,切实举行。”①“变法三疏”实际上成为清末新政的实施大纲。

    清廷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开始推行的“换汤不换药”的”新政”,既不能从根本上拯救封建肌体的日渐衰竭,更无力阻挡民主革命的蓬勃高涨。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不得不承认:“朝廷屡下明诏,力图变法,锐意振兴。数年以来,规模虽具,而实施未彰”②。“似此因循敷衍”,无法“起衰弱而救颠危”①。为了进一步平抑中外舆论,躲过革命风暴,从这一年开始,清政府表面上宣布“预备立宪”,派遣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游欧美、日本,考察宪政。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夏,五大臣先后回国,向慈禧太后密陈:“欲防革命,舍立宪无他”。他们认为实行立宪有“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三大好处,而且“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②。九月一日,慈禧正式下诏“预备立宪”,规定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同时宣称“目前规则未备,民智未开”,需“妥议立宪实行期限”,而在此之前,黎民百姓必须”尊崇秩序,保守和平,以预储立宪国民之资格”③,这便露出消弭革命的马脚。

    立宪政治的理论基础是资产阶级的社会契约论。名符其实的立宪政体必须包括政治程序的稳定性、官员对选民负责、国家权力机构的相互“制衡”以及政治公开性等要素。而这一切通通与君主政体尖锐对立。正因为如此,坚定的卫道者张之洞对于“宪政”一向不以为然。尤其是满族亲贵假借“立宪”改制之名,实质却在削弱汉族地方督抚权力,加强满贵集团的中央集权,“设一个陆军部,想夺各省的兵权;设一个度支部,要夺各省的财权;又设一个邮传部,想握全国的交通机关;另外又设一个农工商部,想骗商人的财产,又想握各省的实业权”①,这更令之洞反感。所以当端方等电询对立宪问题的意见时,张之洞复称:“立宪一事关系重大,如将来奉旨命各省议奏时,鄙人自当谒其管蠡之知,详晰上陈,此时实不敢妄参未议”。②而当“外官改制”出笼后,他更明确表示自己的反对态度:“若果行之,天下立时大乱,鄙人断断不敢附和,倡议者必欲自召乱亡”③。

    张之洞认为:“立宪本意在救之偏,果能好恶同民,虽仍旧无害。否则仍无解于上下之膈,似宜慎重。又言司法独立不合中国情形,必致纵匪不办,州县法令不行,无从措手”④。慈禧对此十分赞赏,称其不愧“老成之见”。尽管如此,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以后,张之洞还是在行动上作出襄赞立宪的姿态。他选派湖北道员、知府四人,随钦差大臣分赴各国考察政治,令两湖新选补州县官出洋考察宪政,又指使幕僚郑孝胥(1860—1938)出任预备立宪公会会长。这一方面是因为其时“朝野上下,鉴于时局之贴危,谓救亡之方只在立宪。上则奏牍之所敷陈,下则报章之所论列,莫不以上为请。”⑤“立宪”已成一时舆论热点。另一方面,张之洞更想以此笼络其时正起劲闹腾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势力,借以加强自己的政治地位,扼制朝廷内满贵集团的气焰,同时又可藉“立宪”以制止革命的发生。此时粱启超等正鼓吹“今者我党与政府死战,犹是第二义;与革党死战,乃是第一义。有彼则无我,有我则无彼”。①清廷的假“立宪”更煽起他们从戊戌时代的惨败中重振旗鼓,大显身手于政治舞台的迷幻,而张之洞正是他们所借重的对象。在此种情况下,梁启超组织政闻社,抛弃戊戌时代的夙怨,“力任婉说南皮,以得其赞成为止”②。双方在相互借用心理的驱使下,又成合作之势。

    清末“新政”被辛亥革命的炮声所终止,张之洞本人未能看到这一结局。他的幕僚辜鸿铭,对其在“新政”中的所作所为,作出生动准确的评述:

    “窃谓中国自咸同以来,经粤匪扰乱,内虚外感,纷至迭乘,如一丛病之躯,儿难著手,当时得一时髦郎中,湘乡曾姓者(指曾国藩——引注),拟方名曰“洋务清火汤”,服若干剂未效,至甲午,症大变,有儒医南皮张姓者(指张之洞——引注),另拟方曰“新政补元汤”,性燥烈,服之恐中变,因就原方略删减,名曰:“宪政和平调胃汤”,自服此剂后,非特未见转机,而病乃益将加剧焉。”③病入膏盲的国体之躯.绝非仅及皮毛的“新政”、“宪政”汤剂所能起死回生。张之洞“知其不可而为之”,当然只能得到历史的否定性评判。

    ②《义和团档案史料》。

    ①《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931页,924页。

    ②森藤吉郎:《清同视察复命书》,1902年。

    ①《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915页。

    ①《光绪朝东华录》第四册,第4771页。

    ②《清德宗实录》卷五四六。

    ①载泽:《考察政治日记》第1页。

    ②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四),第282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③《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九三,《宪政》一。

    ①《谕立宪党》,《辛亥革命》(二),第371页。

    ②《全集》,卷一百九十六电牍七五,第26页。

    ③胡编《年谱》卷六。

    ④许编《年谱》卷九。

    ⑤故宫博物院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25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①1906年12月致康有为信,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藏手抄本《梁启超书信》。

    ②丁文江等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45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③辜鸿铭:《张文襄幕府纪闻·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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