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权?在戴震的道德哲学体系中,权是体现朴素辩证法思想的。临事处置以新理学道德准则仁义礼谓之权,戴震说:“谓心之明,至于辨察事情而准,故曰权;学至是,一以贯之矣,意见之偏除矣。”①戴震注意到人们在衡量“千古不易”的事物和变动不居的事物间的难易的区别,前者“显然共见其千古不易之重轻”,后者有相当的难度,“重者于是乎轻,轻者于是乎重,变也,变则非智之尽,能辨察事情而准,不足以知之”②要“知变”,那就需要“权”,需要运用朴素的辩证方法。
戴震的相互辩证方法“权”,后来曾被焦循大加发挥。焦循在阐述他的“依方辩对”的辩证法思想时,就曾发挥戴震的“权”论。他说“权也者,变而通之之谓也。”“《易》之道,在于趋时,趋时则可与权矣。若立法者,必豫求一无弊者而执之,以为不偏不过,而不知其为子莫之执中。”③焦循还认为,懂得“权”之辩证思想的人,高出传统的儒学万倍。他说:“能通其变为权,亦能通其变为时,然而豪杰之士无不知乘时以运用其权,而远乎圣人之道者,未能神而化之也。”“通变而神化,此尧所以民无能名,舜所以无为而治”④。焦循还和戴震一样,把“一以贯之”作为懂得“权”之辩证方法的代名词,而与不懂辩证方法的“执一则不通”对立起来。焦循对“权”的阐释和应用,是戴震《孟子字义疏证》中“权”为朴素辩证方法的有力旁证。
前面曾反复讲到戴震强调自然性的人性本善和才质美,后天的学习对其保养才质起很大的作用,无论是先天才质能力“智仁勇”的“智”,还是后天学习以补才具参差而获得的“知”,都对道德准则仁义礼的实行起不可估量的作用,戴震把先天的自然性的发生认知能力与后天的知识理性都援引入道德论。但是,戴震也注意到以下客观存在的事实,就是学不尽道,知识与德性相分离。他说:“试问何为而学,其志有去道甚远者矣,求禄利声名者是也,故未可与适道。”除此以外,有一种也能学以致道,但不能守,“观其守道,能不见夺者寡矣,故未可与立。”还有第三种情况,学以致道,亦能守道,但不能遇事运用道德原则以知权变,只能说此等人精义未深。戴震说:“虽守道卓然,知常而不知变,由精义未深,所以增益其心知之明使全乎圣智者,未之尽也,故‘未可与权’。”①在戴震看来,士人学子是不应该死读书、读书死的,尽信书不如无书,高于知识万倍的是懂得临机处置以道德准则的辩证方法,他简直是在说,“可与权”,懂得辩证法的人是圣人。当然,辩证方法的获得在戴震那里仍然是“增益其心知之明使全乎圣智”,也就是说从知识理性的积累到把握朴素辩证方法。唯独读死书而穿凿书本是最要不得的,要透过书本看到某些社会背景情况方能获取真知。戴震曾称赞① 《孟子字义疏证》,《戴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年版327 页。② 同上,322 页。
③ 焦循《雕菰集》卷十《说权》一。
④ 焦循《易话》上《通变神化论》。见《焦氏丛书》,光绪二年(1876)衡阳魏氏刊本。① 《孟子字义疏证》,《戴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年版322 页。阎若璩的读书方法“能识其正面、背面”①。戴震还举例说,盂子辟杨、墨,杨、墨之道不除,孔子之道不显,就会窒息仁义,结果会使天下“率兽食人,人将相食”,时人读死书,就不懂得“率兽食人,人将相食”的含义及为什么会出现此情形。戴震还特地举到孟子批评子莫“执中无权”,不会辩证地看问题,固执己见,结果“为其贼道,举一而废百”。戴震还以权之轻重说宋儒。程朱说“人欲所蔽”,去人欲即能无蔽,完全颠倒了是非,混淆了轻重(是非),“执显然共见之重轻,实不知有时权之而重者于是乎轻,轻者于是乎重。其是非轻重一误,天下受其祸而不可救。岂人欲蔽之也哉?”②在戴震看来,乱世之因,不在于人欲之蔽人,而在于是非不分,颠倒黑白。可见在思想方法上,戴震取“权”字,取“轻重”之说,目的是要以较为正确的思想方法去分清是非。当时还没有“辩证方法”的词语,戴震用古代的“权”字,“权之轻重”表述之,有类于用中国古代的勾股之法表达西洋的三角函数。除以“权”、“轻重”之说比况宋儒“灭人欲,存天理”是混淆是非外,还比况宋儒以超验之天理说道德,临事以理分去就,说正误,定是非,其结果必然混淆矛盾的两个对立面(轻、重比况之)和抹煞是非的。“自信之理非理也”,“盂子言‘执中无权’(按:指盂子批评子莫执中),至后儒又增一‘执理无权’者矣”③。意思是说,以超验之理莅事不变,不作任何辩证思考,当然就无法认清矛盾的对待双方的联结和对立,也就无法分清是非,成为固执一理而杀人。由此可看出戴震的一个极重要的思想方法:“权”喻指辩证的思考,“轻重”喻指矛盾对待双方。有关“权”和“轻重”本身的一些提法及用于对具体问题的解释,均可看作戴震对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专题论述和专门贡献,且这些辩证思想是在道德哲学这一特殊领域中被阐述的。
朴素辩证法的应用,必须就对象本身的客观存在作剖析方能得到关于客观对象的理或法则,“事物之理,必就事物剖析至微而后理得”①。容易迷惑人的是,宋儒也是“就事物求理”的,但宋儒先有其理,视理“如有物焉”,继而视超验之“理”,“散在事物”,故理“一本万殊”,“就事物求理”不过是“冥心求理”,不是对客观对象(事物及所有客观存在的物质对象)作剖析,因而在宋儒那里谈不上正确的“权”,“况众理毕具于心,则一事之来,心出一理应之;易一事焉,又必易一理应之”②,仿佛也是在“权”事物的“轻重”(是非),但宋儒本身有不可克服的矛盾,以一“理”权万物,“至百千万亿,莫知纪极,心既毕具,宜可指数;其为一,为不胜指数”,于是只好提出个“理一分殊”以自圆其说,用朱熹的话说,就是月亮只有一个,但水面上的月亮有千万个。用超验之一“理”权应万物,充其量是唯心主义的辩证法。戴震强调从客观对象出发权应客观存在的万事万物,从思想方法上与程朱的“理一万殊”的唯心辩证法根本对立起来。
纵贯《孟子字义疏证》全书,是戴震“理存于欲”与程朱的“理欲相分”的对立,质言之,是理欲之辩,戴震以“权”之“轻重”的辩证法总结了理① 《戴震集·年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年版489 页。
② 《孟子字义疏证》,《戴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年版323 页。③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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