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震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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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控诉“以理杀人”是时代的最强音
    “以理杀人”是对程朱理学和社会现实的血泪控诉,作为一名严肃的思想家和哲学家,这一命题的提出决不是偶发的灵感和一时的冲动,而是对社会现实的深刻观察,对实施中的官方哲学的透辟分析,对纵贯古今的思想史的俯瞰和捕捉,经过长期的积淀蕴蓄和反复思考,由迸射出的无数思想火花最终聚焦而成。因此可以说,“以理杀人”是逻辑的、历史的、现实的必然答案,从语言表达上看,“以理杀人”似乎是一般的不满现实的政治控诉和简短有力的口号,诚然,光这一层产生于乾嘉年间已足为奇迹,但这一控诉和口号的理论意义和思想意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共时的思想反响和历史的前后呼应,则更为全面深刻和更有理论价值和学术价值。唯其全面深刻,“以理杀人”的思想因子才逻辑地贯穿在戴震哲学的各个方面。我们事实上已从不同角度作了探讨。例如,直接提到的就有数处:雍乾年间畸形时代的文化直接导向“以理杀人”,文字狱的惨酷之祸是其直接结果和实际演习。(见第一章一)

    “春秋断狱”是历史上的“以理杀人”,戴震后期对“以理杀人”的控诉,是他早年研究《春秋》的重要补充,是对“春秋断狱”之类的严正声讨。(见第三章六)

    戴震谴责“以理杀人”,与继承颜、李之学有关,李塨也说过类似“以理杀人”的话。(见第四章二)

    控诉“以理杀人”与目睹大大小小的理学家的丑行秽事有关。(见第四章三)

    控诉“以理杀人”,有如黄宗羲《原君》及唐甄《潜书》揭露“帝王皆贼”,尖锐激烈,无以复加。(见第四章三)

    “以理杀人”之“理”,亦即宋儒之“理”,源于“理在事外”,而戴震新理学之“理”则“理在事中”,前者是架在百姓头上的刀子,后者则能体察民情民意。(见第四章三)

    宋儒以己见为理,必然“负其气,挟其势位”,以众人之见为理则,最终“未见任其意见而不祸斯民者。”(见第八章二)

    围绕理欲之辩,纵论宋儒之理的逻辑发展及与之严重对立的新理学主张“理存于欲”。(见第八章三)

    戴震人性论及由此推衍出的才质论均力主以学去蔽,并称圣人亦须重学,这与民主思想近契而合。(见第八章四)

    从以上贯穿已不难看出,控诉“以理杀人”的思想光辉已辐射到不同命题的方方面面,作为戴震思想体系中的一个完整的思想板块和哲学圆圈,亦即可自成体系的命题,它由那些方方面面集结而成,它又可作为一个独特的体系再行深入研究之。

    从戴震思想的发展看,这一大板块的完整提出见于后期的《与某书》①,而其缕析分合的理论构成,乃至其实际的战斗作用,则在晚年定论的《孟子定义疏证》中得到详细阐述,一部《疏证》,可归结为对“以理杀人”的血泪控诉,名为疏证《孟子》,实为梳理旧理学至戴氏新理学的来龙去脉,理① 见《戴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年版188 页的完整叙述。

    论史和思想史的梳析辩证与血泪的控诉并存,笔端每有感情,控诉时讲理性,故《疏证》是可以作为讨伐“以理杀人”的战斗檄文来读的,《疏证》的酝酿及构成,与这一著名控诉同在。

    从其酝酿思想锋芒的人生路标看,徽商经济对其血泪控诉的形成有直接影响,戴震控诉“以理杀人”,主张理存于欲,正是一种儒家经济伦理。传统的儒家文化中,有所谓义利之辨,一般说,总是强调义与利的对立统一,孔丘强调贵义贱利,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②,成为儒家处理义利关系的准绳。当义利发生尖锐对立的时候,孟轲的办法是舍生取义。但在儒家经典中,也特别强调义和利的统一、互补。例如“义以建利”③、“义,利之本也”④,“利者,义之和也”⑤“利物足以和利”①。贵义贱利和义利相和,即义利的对立统一,在商业经济十分繁荣的时代是否适用,是否还需要作别的抉择,经过宋儒对义利对立的夸大,别制超出人性之外,超出于禀于自然血气心知之外的什么“理义”来制人,更需要作出明确的回答。面对商业的繁荣,面对皆为利而往来的现实社会,戴震仍然选择,当然也只能选择儒家的义利统一观对商业文化作出规范,但他更充分地发挥上古的义利统一论,主张理存于欲、义存于利,把利、欲的位置变成容纳和适应发展商业经济关系的地盘。众所周知,我国的民族资本主义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至晚明之际从封建主义自发孕育而成的。由于封建思想或称官方儒教的统治,没有形成自己的道德观念体系和思想体系,只能从士林儒学、世俗儒学或官方儒学那里吸取滋养,形成某些反映新兴生产关系发展要求的、但仍然是属于儒学的经济伦理,这种新的儒教经济伦理发展到极端会产生出若干反封建的叛逆思想。明代的李蛰(1527—1602)提出“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主张重视功利,公开以“异端”自居。清代的曹雪芹(?—1763,—作1764)塑造了封建叛逆形象贾宝玉等,揭露了封建未世的社会黑暗。但不论是李蛰还是曹雪芹,都还没有越出儒家思想体系,杂以释道,也不能说明他们有什么由新的生产关系产生的什么思想,正是那打上古代知识分子内圣外王,积极入世。进则为法,退则为道,落拓为墨的处世哲学的士林儒学,成为发展新兴商业经济中起实际作用的经济伦理思想。控诉“以理杀人”是这一经济伦理思想发展到极致的时代最强音。从李蛰到曹雪芹到戴震,是有一根新的儒学经济伦理为贯串线索的,而戴震的特色,在义利关系上,固然和宋明理学别制理义不可同日而语,和孔孟相比,也顺于世道,大大前进了一步,和李赘、曹雪芹相比,更切于人伦日用,凡此种种相较中最大的修正,莫过于视义和利完全一致,义存于利,理存于欲,控诉“以理杀人”又是这一富有特色的新儒学经济伦理逻辑发展的必然答案。有关义、理存于利、欲,在《绪言》上已说得很明确:“孔子曰:‘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血气之所为不一,举凡身之嗜欲根于血气明矣,非根于心也。曰:‘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非喻言也。凡人行事,有当于理义,其心气必畅然自得;悖于理② 《论语·里仁》。

    ③ 《左传·成公十六年》。

    ④ 《左传·昭公十年》。

    ⑤ 《左传·襄公九年》。

    ① 《易经·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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