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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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事制度的变易(2/2)

    军队类别的多样

    原来在西周,实行寓兵于农的制度。周宣王时虢文公论述古代兵农合一的情况说:"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故征则有威,守则有财。"(《国语·周语上》)春秋初年鲁国的臧僖伯也说:"春、夏苗、秋猕、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三年而治兵,人而振旅。"(《左传·隐公五年》)、苗、猕、狩,都是借田猎以习武事的名称。每年于农隙时多次习武,三年而在野外举行大演习,进人国都后再整队检阅。这种士兵就是农民、军事训练都在农隙进行的制度,到春秋时期由于战争的频繁和加剧,不得不加以改变。管仲在齐桓公时的改革,就"参其国而伍其鄙",即把国郊分为三而把鄙野分为五;并强调:"四民(士、农、工、商)者,勿使杂处。"他"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在十五个"士乡"中,以五乡成立一军,"国"组织三军,有三万人。管仲对桓公说:"君有此士也三万人,以方行于天下,以诛无道,以屏周室,天下大国之君莫之能御。"另外,农民都处于"伍鄙",在那里实行"相地而衰征"、"井田畴均"、"无夺民时"的农业政策(《国语·齐语》)。由此可见,齐国的军士和农民已经分开,军士居于"国"中、而农民处于"鄙"野。军士成了专事打仗的职业兵。同时,根据管仲"士之子恒为士"的原则,这种职业兵还是父子世袭的。清人江永指出:"说者谓古者寓兵于农,??考其实不然。春秋之时,兵农固已分矣。"(《群经补义》卷二)他的见解是不错的。

    各诸侯国在分别兵农、建立中央统属的专职常备军的同时,又在边远地区和一些新设置的县、郡开始组建地方部队。自春秋初期以来,秦、楚、晋等大国对于新兼并得的某些土地,不再分封给卿大夫作为世袭采邑,而陆续建制为县,后来又在荒远处设立郡。这些县、郡,或者利用所灭国的原有军队进行改组,或者在鄙遂野外普遍征兵,于是一支支在中央正规军编制之外的地方部队,雨后春笋般地建立了起来。如楚国有"申、息之师"(《左传·倦公二十五年》,又见同书《成公六年》)、"繁扬之师"(《左传·昭公五年》)、"陈、蔡、不羹、许。叶之师"(《左传·昭公十三年》),晋国有"焦、暇、温、原之师"(《左传·昭公二十二年》),等等。公元前484年,吴国为北上争霸,乃"发九郡兵伐齐"(《史记·仲尼弟子列传》),因而在艾陵之战中,吴为四军而齐为三军,吴师多于齐师。可见吴国在边远各郡所建地方部队之众。由于在国郊之外的鄙遂地区可以普遍征兵和县、郡地方部队的组建,征兵的次数也就愈益频繁。有时进行一次战争就要几番征兵,使人民苦不堪言。《孙子兵法》上说:"善用兵者,役不再籍"(《作战篇》),就是为了纠正这种弊病的。

    除了中央直属的国家正规军和边远地区由县、郡组建的地方部队外,诸侯各国还有国君、卿大夫的族军和私属部队。这些族军和私属部队在与诸侯国的交战中,他们成为国君和将帅的卫队;在国君与卿大夫之间的内战中,他们就成为作战的主力。如公元前575 年,晋楚鄙陵之战,苗贲皇言于晋侯已"楚之良,在其中军、王族而已";同时,"(晋)栾、范以其族夹公行"(《左传·成公十六年》)。可见在此次战争中,楚王的族军与国家的正规军"中军"在一起,担负着保卫楚王的任务;而晋国则由栾、范两支族军保卫着晋公。由于春秋后期卿大夫势力的壮大,其私属部队也迅速增多。公元前592 年,晋卿克欲伐齐,因晋景公"弗许"动用国家正规军,克便"请以其私属"(《左传·宣公十七年》)。晋氏的私属部队,竟能与大国齐的部队较量,可知其部队数量一定甚为可观。公元前484 年,齐师伐鲁,当时的形势竟是:"鲁之群室(卿大夫的家兵)众于齐之兵车",甚至季氏"一室敌车优矣",即以季氏一家的兵力对付齐的兵车还绰绰有余。此役实际参战的鲁私属部队有"季氏之甲七千"(《左传·哀公十一年》)。季氏何以能有如此多的私卒?时人早就指明:"政自之(指季氏)出久矣,隐民多取食焉,为之徒者众矣。"(《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杜预注:"隐,约,穷困。"可知季氏的私卒大多是用权力以及食物,招募穷困的人民为其服役而形成的。

    (三)

    军赋征收的加码

    西周实行井田制,军队所需要的人员、牛马、战车、兵器,按军赋制的规定,向井田内的人民征收。《左传·成公元年》服虔注引《司马法》曰:"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盾具备,谓之乘马。"(《诗·小雅·信南山》孔颖达疏引)《汉书·刑法志》、《左传·成公元年》杜预注,所说与此略同。唯《周礼·地官·小司徒》郑玄注引《司马法》所论的赋制与此有异,这可能是传闻的不同,或者是时间、地域的变动所致。

    西周的军赋制到春秋时期,各国都在不断增加。公元前645 年,晋国"作州兵"。据记载,这次行动的目的是"征缮以辅孺子",其后果是"甲兵益多"(《左传·僖公十五年》,又见《国语·晋语三》)。显然,原来的"州"不是征收军赋的单位,此后则要按"州"征兵缮甲了。公元前590 年,鲁国"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按《司马法》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原来是按"甸"征收甲兵的,此后则改为按"丘"征收了,军赋自然要增加许多。公元前548 年,楚国"量人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盾之数"(《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这次度量公私的一切收入而修定各单位应出车马兵甲之数,在当时战争愈趋繁忙的情况下,当然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公元前538 年,"郑子产作丘赋"。它可能和鲁国的"作丘甲"一样,是由原来的按"甸"改为按"丘"来征收军赋。时人浑罕讥之为"作法于贪"(《左传·昭公四年》),可知这一改,军赋征收的数量一定增加不少。公元前483 年,鲁国又"用田赋"。它的具体征收标准已很难详考。孔子曾对此次加赋大为不满,他说:"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左传·哀公十一年》)由此可知,"用田赋"是鲁国在成公元年"作丘甲"后又感到军赋"不足"而使出的新招,鲁国的军赋因统治者"贪冒无厌"而一增再增,征收标准不断变易。

    总之,从兵员的人数、军队的类别、征兵的范围和军赋的标准各方面来看,春秋时代的军事制度发生着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是由战争的频繁和规模的扩大引起的,而它的后果又促使战争进一步加剧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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