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省一级的政府也通过了宪法,这一趋向最重要的例子,是20年代初的所谓“联省自治运动”。湖南、四川、广东及其他一些南方省份的这一运动的领导人争辩说,如果各省能使自己摆脱军阀混战以寻求稳定和自身的发展,整个国家就将更强大。但在涉及以什么方式达到这一目的时,“关于中央政府及各省当局各自的权限及各省政权的结构的讨论就没完没了,纷纷引证1815年的日耳曼联邦、瑞士联邦、美利坚合众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评论中国这时颁布或起草的各省的各种宪法,但都是出于技术和法律的观点,而不是基于中国的现实”。1有几个省草拟了宪法,其中之一(湖南)还在短期内实行过。但联省运动未将中国从军阀主义中挽救出来。相反,一些军阀为实行其否定中央政权的策略,兴高采烈地颁布了他们自己的联省宪法。
用什么来解释在诸多的挫折面前,近代中国人对宪法信念的坚持?在近代西方,如同在中国一样,宪法的效力是不确定的,然而又是必不可少的。无论在东西方,这一概念都从基本的国民信念中汲取活力。在个人主义的西方,宪法被视为保护个人权利和调整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的准则。在中国,宪法被视为凝聚集体力量的当前社会目标的基本声明,也被看作推动舆论、防止错误的手段。因此,中国的宪法一直被认为易随社会目标的变化而改变。
实用主义也是有吸引力的。对于正力争在世界各国中赢得重要地位的中国来说,宪法是现代国家的标志的组成部分。宪法为统治者要求承认其合法性提供了根据。早期共和国的宪法,允许一小部分集团自称他们对权力的竞争是合法的,而革命力量(国民党、**、学生、工会)的干扰则是不合法的。这些集团可以在忠于宪法的必要性上达成一致,而又允许他们自己在宪法条款的含义上经常争吵。
总之,不论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地方,也不论在民国初期还是以后,对宪政的赞同似乎有两个原因:对宪法为杰出人物带来直接便利的实用主义评价,对宪法使国家变强的能力的信心。这种赞同相当真诚,人们在1916—1928年间费了大量精力去草拟宪法,争论条文,谴责对手违背宪法,祝贺同盟者恢复宪法。另一方面,随着1916年后派别冲突的每一次循环,政治家立宪花招中的谎言明显增加,民众对民国政权的支持相应下降。最终结果是使自由共和国的观念信誉扫地,并产生了一系列权力主义政权中的第一个,即国民党的国民政府。从一定意义上说,晚清的君主立宪主义者已赢得了一分。关于训导的概念,而不是君主政体本身,是他们争辩的中心;自1928年起至今日,中国的政府一直受这个或那个列宁主义式的政党监督,目的是避免重现民国初期的混乱。
1 本章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安德鲁·j·内森的《北京1918至1923年的政治斗争:派别活动和宪政的失败》的内容。 1 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重印,载翦伯赞等编:《戊戌变法》,2,第236页。 2 梁启超:《立宪法议》,载《饮冰室文集》,第5卷,第2册,第3—4页。 3 迈克尔·加斯特:《中国知识分子和辛亥革命:近代中国激进主义的诞生》所引,第138页。 1 让·切斯诺:《中国的联邦制运动,1920—1923年》,载杰克·格雷编:《近代中国对政治体制的寻求》,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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