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的12项原则!: 真正有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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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第12项原则:效率的回报(4)
    标准时间是通过对时间进行研究、调查、理论思考和演示等一切可行的方法仔细确定的,这样才能建立公正合理的标准。如果工作是在一段公路上步行8个小时,我们可以设定一天24英里,这比哨兵或警察以单调的节奏规定一刻钟走1.4英里要轻松得多。如果以24英里做为演示,我们不想把时间设为一天16小时或4个小时,而是根据个人表现介于6小时和9小时之间;最好的效率标准不是在最短时间里付出最大的努力,也不是长时间里让体力消耗殆尽,而是在任务完成时能让工人在精神和身体两方面都处于最佳状态,不管这个时间单位是秒、小时、天、月、年或者是一辈子。

    因此,在这个特殊的也很有限的效率回报的运用案例中,包含以下理念:

    1. 每小时必须有保底工资。

    2. 如果一名工人效率低下,就表明他还不适应这项工作,他需要特别训练或者调换工作岗位。

    3. 获得更多的效率回报其实要求并不高,只需超过平均水平即可。

    4. 一种效率标准的建立要经过各种仔细而可靠的调查研究,包括时间和动作研究。

    5. 对于要完成的工作,设定的时间标准要能让人轻松而愉悦,它应该既不让人觉得慢得难受,也不会付出精疲力竭的努力。

    6. 同一工作的标准因为不同的机器、条件和个人因而不同,因此时间表是个性化的。

    7. 平均效率需要根据长时间考察每一职位每一位工人来确定。

    8. 要不断调整时间标准和薪资水平来适应新的条件。这是必要而且不可避免的。在新的条件下不断需要更多的技巧和更多的努力,这样薪水才会上涨。时间标准和薪水没有任何关系。它们不会在某个方面或其他方面为影响薪资而变动,但它们一定要精确而公正。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行一英里的时间标准绝对比步行的少,而一个骑摩托车的人的时间标准肯定要比骑自行车的人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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