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0年七月二日,张巧儿诉临海县人民医院、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赔偿纠纷案由临海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第三法庭开庭重审。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临海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的合议庭由孙兵任审判长,另外两名法官担任审判员。
“庭前依据原告方申请,本庭委托滨江省云滨市精神病鉴定所对原告方本次所患疾病与原告因从事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雇佣活动中所受诬陷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关联度的大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存在较大的关联性。请各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孙兵指挥道。
“没有异议。”原告代理人陈兵道。
“有异议,该鉴定结论没有事实和科学依据。鉴定的方法不具体。我方申请重新鉴定。”林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王大发说道。
“该鉴定结论与我方不具关联性。我方只能就原告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的范围和必要性与原告进行质证和辩论。”临海县人民医院的代理人季东明发言道。
“鉴于林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本庭予以准许,请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在七日内向本庭预交鉴定费用人民币八千元。逾期不预交上述费用,视为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休庭!”说完,孙兵敲响了法槌。
半个月后,二000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点,该案继续开庭。
“因被告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滨江省精神病鉴定中心作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论为维持云滨市精神病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请申请重新鉴定的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孙兵道。
“对这个重新鉴定结论我们仍然不予认可。其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王大发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
“下面三方进行法庭辩论。”孙院长指挥道。
“我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重新鉴定结论维持了原鉴定结论,充分说明这个鉴定结论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科学性。”陈兵简要辩道。
“鉴定结论不能说明我方具有赔偿的法律责任。原告的病情是因孙宪明的犯罪行为引发的。而且到目前为止,投毒犯罪的犯罪人并没有查清。原告的一切损失都应该有犯罪分子来承担。而不能判由我方承担。”王大发道。
“同意第一被告应由犯罪分子承担的意见。我方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季东明道。
……
“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原告张巧儿是在为被告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受到孙宪明等犯罪分子的侵害而造成的损失。临海县人民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从而导致损害的扩大。二被告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至于二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是孙宪明等犯罪分子造成的,可在赔偿后向孙宪明等犯罪分子追偿。该观点系在论证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理涉!故判决如下:
一,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巧儿人民币十万元整。
二,临海县人民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巧儿人民币五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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