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别了,司徒雷登(1)
1949年3月,在中央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上说:“关于帝国主义对我国的承认问题,不但现在不应急于去解决,而且就是在全国胜利以后的一个相当时期内也不必急于去解决。我们是愿意按照平等原则同一切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但是从来敌视中国人民的帝国主义,决不能很快地就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我们,只要它一天不改变敌视的态度,我们就一天不给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以合法的地位。”在全会的总结中他又说:“中苏关系是密切的兄弟关系,我们和苏联应该站在一条战线上,是盟友,只要一有机会就要公开发表文告说明这一点,也要做这种宣传。”
4月22日,解放军渡江之后,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叶公超亲自到司徒雷登住处劝他南下广州,遭到司徒雷登的婉言谢绝。当天在南京的外国使团开会讨论去留问题,大家都看美国人的态度,司徒雷登表示不走,英、法、印度等国大使也都留在了南京。
4月23日,南京解放。4月25日,中央给总前委、华东局致电,专门为南京解放后的外交工作作出了十分具体的八条指示:
(一)对驻在南京的各国大使馆、公使馆,我人民解放军、军管会及市政府仍本我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他们并无外交关系的理由,不要和他们发生任何正式的外交来往,也不要在文字上和口头上做任何承认他们为大使和公使的表示。但对各国大使馆公使馆及其中人员的安全,则应负责保护不加侮辱,同时,亦不必登记。
(二)我方人员对各国大使馆公使馆及其中外交人员仍采取冷淡态度,绝不要主动地去理睬他们。我军管会及市政府成立,只贴布告,登报纸,发广播,绝不要以公文通知他们。但他们如果经过中国有关朋友(如吴贻芳、陈裕光等人)向我们表示意见,我们可从旁听取,但不表示态度;如果他们找来我市政府、外国侨民事务处接洽,我们可以把他们当作外国侨民接待,听取他们的意见,转达上级,但须声明不以他们为外交人员来接待。
(三)各国大使馆公使馆如要求发个人出城通行证及汽车通行证,在军事戒严解除后,可以告诉他们如果以私人名义请求,可发给特别通行证,个人出城限在南京四周一定区域,汽车通行须有一定范围,数量每个大公使馆容许使用一辆汽车。
(四)各国在南京的记者及通讯社暂时仍让他们发电发稿一个时候,不作任何表示,看其情况如何,再作处置。
(五)各国大使馆公使馆的无线电台亦暂时置之不理,听其与外间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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