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2日,欧盟各国财政部长表决通过决议,将于2006年3月之后,对“过失或严重失职”,而不必严重到“故意失误或轻率行为”,欧盟会员国就应将船舶的排污视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刑事处分。
该文件规定,对于海上污染责任者应实施“有效、相称和有威慑力的惩罚”,并且将罚款的水平调到15万至150万欧元。对于某些国家而言,此举相当于把罚款提高10倍。此外,责任者也不再限于船长和船主,而是扩大到船东、代理、租船者等人。该规定适用于停靠在欧盟港口的所有船舶,以及驶入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即离海岸200海里以内的任何船舶,对于“严重失职”个案,适用范围在12海里内。这是一份高额罚单,如果情况不见改善,罚单还可加码。欧盟委员会5年后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届时可考虑加强惩处力度。
国际海运管理体系确实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在各方的压力下,国际海事组织已明确要求各国自1996年开始停止建造单壳油轮,要在2026年之前淘汰所有的单壳油轮。
2009年5月28日,欧盟在其官方杂志上公布了“欧洲议会及理事会关于港口国控制法令2009/16/ec”。根据欧盟的立法程序,自公布之日起20天后,即2009年6月17日,该法令正式生效,并将在2011年1月1日起在欧盟各成员国开始执行。2009/16/ec法令是“威望号”事故后欧盟出台的第三套海上安全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欧盟力图通过港口国检查保障欧盟水域安全和环境的重要举措。
基于船舶的风险等级,2009/16/ec法令建立了一个全新的港口国检查制度。港口国控制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所适用的船舶分为定期检查、附加检查、初次检查、更详细检查和扩大检查。
其中,定期检查是按照事先决定的间隔期对所有停泊共同体港口或锚地的船舶执行的检查。定期检查的间隔期则根据船舶风险等级的不同而不同:对于高风险船舶,间隔期不应超过6个月;而对于低风险船舶,检查的间隔期可长达3年。
法令第16条“关于某些船舶的拒绝入港措施”规定,凡是所悬挂船旗的国家的滞留率跌入巴黎备忘录黑名单,并在过去36个月内在一个成员国或巴黎备忘录缔约国的港口或锚地被滞留或签发禁止营运命令两次以上的船舶;或所悬挂船旗的国家的滞留率跌入巴黎备忘录灰名单,并在过去24个月内在一个成员国或巴黎备忘录缔约国的港口或锚地被滞留或签发禁止营运命令两次以上的船舶都应被禁止进入成员国的港口或锚地。之后,如在共同体港口或锚地再次被滞留,船舶将被禁止进入共同体的任何港口和锚地。如果在规定的24个月内船舶没有满足2009/16/ec法令规定的条件,使拒绝入港命令得以解除,则该船舶将被永久禁止进入共同体的任何港口和锚地。
威望号石油泄漏事故,给欧盟,也给世界各国深刻教训。在《威望号启示录》一文中,中国学者万霞写道:
在威望号事故处理的过程中,人们似乎也看到了一线曙光,那就是各有关国家已纷纷采取行动,一方面向受害国提供紧急的经济和技术援助,另一方面加强了国际合作,谋求共同制订切实可行的针对海上航行安全的监管措施。与庞大而昂贵的善后处理行动相比,人们更加清醒地意识到,加强事前的防范和监管是对付此类问题的既经济、又有效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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