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昏君的牺牲品——半兽三吏(18)(2/2)
很大程度上,道德在帝制时期高于法律,班固在《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中写道:“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司马迁在《史记?酷吏列传》开篇,就引孔子“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话,明确为政之道首重德、礼,其次才用政、刑。借圣人之言立论之后,司马迁没有止步,而是用更加平直的白话进一步声明这一道理:“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
帝国官吏无论是否酷吏,其行为或多或少都会被如此意识形态所左右。“(史)弼为政特挫抑强豪,其小民有罪,多所容贷。”{21}严延年“其治务在摧折豪强,扶助贫弱。贫弱虽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杰侵小民者,以文内之”。
至此,意识形态对帝国官吏的要求升级,严刑峻法成为低级无能的代名词,理想的模式要求罪犯被感化后主动选择认罪伏法,这就是所谓的以义行诛。这已经超越了帝国绝大多数官吏也包括酷吏的智慧和能力。受到整个社会的批评最后死于非命的酷吏,很少是因为触犯了法律,恰恰是因为他们严格执法虽然维护帝国法律的尊严却挑战了道德规范的权威。
那么两汉酷吏严格执法的动因又在何处?
第一是他们特殊的成功经历。如前所述,酷吏绝大多数出身寒微,完全凭借自身的努力寻找出一条通向人生之巅的通道,而这条通道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皇帝或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诱惑而歪曲了的,他们赖以安身立命之本,就是作为帝王严刑峻法的工具存在。
第二是他们的文法吏身份。西汉路温舒谏宣帝尚德缓刑时曾言及“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西汉酷吏乃是秦朝文法吏血脉的直接延续,韩非子对文法吏的绝佳描述是“吏不必贤,能守吾法而已”。换句话说,法家只需能够严格执行法律法令之行政工具,而不需甚至不许官吏拥有独立自主的人格。事实上,酷吏群体非常关键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集体性的信仰缺失,他们极为聪明但又不像儒生那样拥有相对确定不移的人生信念,因此一旦看透这个世界的冷酷面就会陷入悲观,面对历史的冷酷却无计可施只有彻底的绝望,绝望而又没有任何世俗的或者宗教的信仰来救赎其灵魂,不可避免的结果必然是脱胎换骨成为一架没有任何感情的机器机械地为了残酷而残酷下去,这一点在酷吏面对皇权无能为力的时候表现得尤为明显,这构成所有酷吏之所以为酷吏的深刻心理根源。也正是因为他们是一批没有信仰的人,因此也才是历史长河中无数英雄人物之中最接近凡人的一批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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