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昏君的牺牲品——半兽三吏(17)(2/2)
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对偷盗耕牛的处罚规定:“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12}少年甲盗牛时身高六尺,没有达到六尺五寸(约合今150厘米)的标准,于是拘押一年之后等他长高到六尺七寸的时候再予以判决。有对粮仓中发现鼠洞对主管者的处罚规定:“仓鼠穴几何而当论及谇?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赀一盾,二以下谇。鼷穴三当一鼠穴。”粮仓中发现三个以上鼠洞,将处以主管者罚金一盾的处罚。
汉简《二年律令?盗律》中的法条,对盗窃财物的行为,根据涉案价值不同详尽规定出不同的刑罚:“盗脏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耏为隶臣妾。不盈百一十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13}
何种行为触犯何种条律,应予何种处罚都有详尽的规定,并有大量案例可资援引。纯粹理论上而言,严格执法不会有错,事实上酷吏少有故意犯法之人,他们的杀戮虽然触目惊心,却都有帝国法律具体法条的依据,王温舒为了加快行刑速度,处心积虑地设置私人驿马上奏朝廷以获得批准,正是严格遵守法律的表现。
然而帝国法律除去详尽与完备之外最为重要的特点乃是其宽广的弹性空间。一是因为“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二是因为帝国法律的四大组成部分律、令、科、比存在互相抵触之处,因此出现法律适用的混乱,“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14}。面对同一罪行,熟悉法律的官吏既可以找出轻判的律条和判例也可以适用重判的律条和判例,西汉成帝、哀帝时期的尚书陈咸常常劝诫其子孙:“为人议法,当依于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与人重比。”即是两汉官吏自由裁量权的明证{15}。
既然如此,如何利用这样的弹性就需要不同的标准。这标准一是政治形势二是执法之人。二十四名酷吏所面对的政治形势,范晔有过精练的概述:“(西)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桀(杰)健者则雄张闾里。且宰守旷远,户口殷大。”因此“临民之职,专事威断,族灭奸宄,先行后闻”。东汉的情形另有不同,“阉人亲娅,侵虐天下”。从和帝统治时期开始长达百年的外戚、宦官轮番执政荼毒天下。这正是需要也只有重典才能弹压的乱世,所谓“非吏敢酷,时诱之为酷”{16}。因此才有西汉“积骸满阱,漂血十里。致温舒有虎冠之吏,延年受屠伯之名”,东汉“至使阳球磔王甫之尸,张俭剖曹节之墓”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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