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忠君抗命之际——建武三杰(10)
⑦《秦汉官制史稿》第818页。
⑧《后汉书》卷七十七《酷吏列传》并未记载此案发生的具体时间,卷二十六《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载,时任广汉太守蔡茂,在董宣治湖阳公主苍头杀人案之后特意上书,蔡茂于建武二十年(44)出任司徒,可知此案必定发生在此前。《资治通鉴》将此案系于建武十九年(43)。如此,董宣担任北海国相亦必定在建武二十年以前。但是,《后汉书》卷十四《宗室四王三侯列传》载,建武二年(26)光武封长兄刘■次子刘兴为鲁王,嗣二兄刘仲。卷一下《光武帝纪下》载,建武二十八年(52)徙刘兴为北海王。这样董宣不可能在建武二十年之前担任北海国相,或者所谓北海国相即是指时为鲁王后为北海王的刘兴之国相,范晔乃是使用追称。
⑨《后汉书集解》注引惠栋曰:《续汉书》云“宁平公主乳母子白昼杀人”。记载有异。
⑩《后汉书》卷三十三《朱冯虞郑周列传》载,建武二十四年(48)虞延迁洛阳令。对照《资治通鉴》所载,或者董宣大约即是死于这一年前。
{11}《汉书》卷七十七《盖诸葛刘郑孙毋将何传》;出钱雇人代为服役参阅《汉书补注》三二二八页。
{12}东汉绶分八级,其使用与官阶对应如下,黄赤绶: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赤绶:诸侯王、长公主、天子贵人;绿绶:诸国贵人、相国;紫绶:公、侯、将军、公主封君;青绶:九卿、中二千石、二千石;黑绶:千石、六百石;黄绶: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青绀绶:百石。见《续汉书》志第三十《舆服下》。
{13}标点本《续汉书》志第六《礼仪下》载,“诸侯王、列侯、始封贵人、公主薨,皆令赠印玺、玉柙银缕”。卢兆荫《再论两汉玉衣》(《文物》1989年第10期)一文认为以上的标点有误,应为“列侯始封、贵人”。本文从卢说。
{14}《续汉书》志第二十八《百官五》载,“中兴建武六年(30),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则樊晔任河东都尉应在建武六年之前。
{15}《续汉书》志第二十八《百官五》载,“建武十八年(42),(州牧)复为刺史”,则樊晔左转轵县县长应在建武十八年之前。
{16}天水郡是汉武帝元鼎三年(前114)析陇西郡设置,初治平襄,故城在今甘肃通渭县西;后移治冀县,故城在今甘肃甘谷县。明帝永平十七年(74)改称汉阳郡。下文天水歌谣言及的“冀府寺”,即是指位于冀县的太守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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