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汉书》卷四《文帝纪》载,元年(前179)六月“封淮南王舅赵兼为周阳侯”。卷十八《外戚恩泽侯表》载:“四月辛未封,六年,有罪,免。”两处记载互有出入。有关周阳由姑表兄弟淮南厉王刘长的情况,参阅同书卷四十四《淮南衡山济北王传》。
⑥《晋书》卷三十《志第二十?刑法》、程树德著《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6)、张晋藩著《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10)等可作参考。注意,这仅是传统文献中总结出的汉律面貌,张家山出土汉简中的《二年律令》有相当部分超出了这个范围,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
⑦郡守、都尉曲挠法律的情形并非个案,《汉书》卷三十七《季布栾布田叔传》载:“孝文时,(栾布)为燕相,至将军。布称曰:‘穷困不能辱身,非人也;富贵不能快意,非贤也。’于是尝有德,厚报之;有怨,必以法灭之。”栾布以“法”灭之,也就是说他利用法律合法地实施复仇行为。
⑧清王夫之撰《读通鉴论》卷二《汉文帝?二十三》。
⑨汉卫宏撰《汉官旧仪》卷上,《汉官六种》第63页。
⑩兹举《后汉书》所载东汉几个案例:崔瑗为济北相,“光禄大夫杜乔为八使,徇行郡国,以臧罪奏瑷,征诣廷尉”(卷五十二《崔骃列传》)。陈球“迁南阳太守,以纠举豪右,为势家所谤,征诣廷尉抵罪”(卷五十六《张王种陈列传?陈球》)。和帝时北海王刘威“又坐诽谤,槛车征诣廷尉”(卷十四《宗室四王三侯列传?北海靖王兴》)。段颎“在(太尉)位月余,会日食自劾,有司举奏,诏收印绶,诣廷尉”(卷六十五《皇甫张段列传?段颎》)。
{11}《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一?廷尉决事》,第33页。
{12}《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载:“高皇帝七年(前200),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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