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官场丛林生态——景、武三卿(10)
廷尉赵禹将要主导未来帝国重大案件的审理,此外他还将担负起制定法律的责任,并对已经存在的法令进行修订和补充,以廷尉板令、廷尉絜令的名称与诸多的律令并列而通行于帝国。
最后,将廷尉赵禹日常工作填满充实起来的,还有在本章第二节中介绍过的关于法律的解释。现存的帝国法律既然无法对现实中的所有案例提供准确的判决依据,而各级官吏又并非都像周阳由那样,愿意或者敢于牵强附会使用决事比来解决一切案件,因此,廷尉必须对从帝国最基层行政单位逐级上报来的疑难案件作出解释和处理。
举例而言,河内太守上报一案,“民张大有狂病,病发杀母、弟,应枭首,遇赦”,讲河内郡一个叫做张大的普通百姓患有精神疾病,发病期间杀死了母亲和弟弟,按照律法则应处以枭首,就是将头颅割下悬挂于旗杆的刑罚,判决生效等待秋冬执行的时候,恰巧遇到了朝廷大赦,河内郡对是否赦免张大无法决断,上报廷尉请求给予意见。廷尉府在接到这样的上报材料之后,就须安排相关吏员讨论,随后对河内郡的回复是“谓不当除之,枭首如故”。{11}廷尉的意见是张大不在赦免之列,维持原判予以枭首。案情简单即可由廷尉直接处理,如果案件复杂到即使廷尉也不能作出确切的解释,则须将案件卷宗附带廷尉的解决意见一并上奏,提请皇帝最终定夺{12}。
赵禹在这样的忙碌中逐渐老去,史传中有关他后来经历的记载互相抵牾,《史记》和《汉书》本传都说他是在四年之后调任燕国国相,而《汉书》卷十九下《百官公卿表下》则称他因为年老被武帝“贬”为燕国国相。赵禹辅佐的燕王乃是武帝之子刘旦,这是他仕途的最后一站,数年之后因为“乱悖有罪”免官,又十余年后寿卒于家,这是本朝第一个有幸死在床上的酷吏。
【注释】
①谒者的赞语见汉卫宏撰《汉官旧仪》卷上,《汉官六种》第35页。
②文帝四年(前176)“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汉书》卷四《文帝纪》)。“卒亡事,复爵邑,故贾谊以此讥上。上深纳其言,养臣下有节。是时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至武帝时,稍复入狱,自宁成始。”(卷四十八《贾谊传》)
③《汉书》卷八十四《翟方进传》载:“方进即日自杀。”条下如淳注曰:“《汉仪注》:有天地大变,天下大过,皇帝使侍中持节乘四白马,赐上尊酒十斛,牛一头,策告殃咎。使者去半道,丞相即上病。使者还,未白事,尚书以丞相不起病闻。”
④《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载:“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此处“验”即验传。《后汉书》卷二十七《宣张二王杜郭吴承郑赵列传?郭丹》载,“(郭丹)后从师长安,买符入函谷关”。“符”与“传”类似。巧合的是,郭丹和宁成同乡,也是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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