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性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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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第一部法律(1)(2/2)
    正是有了这种文字,成吉思汗才得以颁布札萨。札萨意为“法令”、“军法”。早在1203年,铁木真战胜克烈部后,曾经多次口耳相传过“札萨①”,强调禁止泄密,不许贪财等事项。后来,随着征服战争的扩大,成吉思汗愈来愈感到对这些桀骜不驯的牧民进行管理和惩治的重要性。于是举行了库里台,“在他们中间对领导规则、律令和古代习惯重新作了规定,札萨法典应运而生”,这是斟酌各部族的习惯传统合成的,是蒙古族的第一部成文法。

    蒙古当时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蒙古社会中,大汗是最高统治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他用不着用所谓仁义道德来粉饰自己的行为,因此法律的阶级实质暴露得更加明显。按当时的习惯,大汗的言论、命令就是法律,成吉思汗颁布的“大札萨”就是记录成吉思汗的命令。成吉思汗的“训言”也被称为“令”。一切是非功过都以是否符合大汗的利益和意志为转移,符合的就是“合法”,否则就是“非法”。汗权是高于法律之上的,大汗拥有对他的任何子民生杀予夺的权利!

    成吉思汗的法律规定了各类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规定时的处置办法,如规定万夫长、千夫长和百夫长们,“要在年初和年终时前来聆听成吉思汗的训诫(必里克)”,回去后要实力奉行,管好自己的军队。“如果他们住在自己的营盘(禹儿惕)里,不听训诫,就像石头沉没在深水中,箭射入芦苇丛里般地消逝得无影无踪,这样的人就不适于当首长。”“万夫长、千夫长和百夫长们,每一个都应将自己的军队保持得秩序井然,随时做好准备,一旦诏令和指令不分昼夜地下达时,就能在任何时刻出征。”“居民在平时应像牛犊般地驯顺,战时投入战斗应像扑向野禽的饿鹰。”“妇女在其丈夫出去打猎或作战时,应当把家里安排得井井有条”,应当担负男子在家时所负的任务。禁止任何一个执事者将自己的职务擅自移交给别人,擅离职守者处死;构乱皇室,挑拨是非,助此反彼者处死。“凡诸临敌不用命者,虽贵必诛。”法律反映了战争年代对不同人的要求,反映了明显的军事性和集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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