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只有时间能告诉我们,在这个新的银行法上,是不是政治胜过了原则,无疑地,在最后一点上,确实是如此的。通过保持对竞争的限制,它极大地削弱了最强的银行的能力,而保护了市场中最弱的银行。
活到今天的人,可能还不算老,所以,他们也不知道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之前的美国银行体系是个什么样子。那时,既有许多有实力的大银行,包括j·p·摩根公司(可以论证它是曾经存在的银行中最有实力的银行),同时还有很多只有一个小分行的小银行,它们位于一些小镇上。在1921年时,美国的银行数目不少于29 788家,这个数字比世界上其他地方的银行数目加起来还要多。
但是,这些独立营业部的银行,本身就是很弱的银行。在20世纪20年代,当表面的繁荣出现在城市的时候,这些小银行却以每年550家的速度在破产。当大萧条冲击到来之时,破产的速度更可怕地加快了。在1930年,破产的银行为1 300家,1931年为2 000家,在1932年—是可怕的5 700家—占整个银行数量的20%以上。随着每一家银行的破产,也就有数百个或上千个家庭的希望和保障破灭了,大萧条的恐慌,在这块土地上更加强了。
同时,华尔街的大银行,因为它在20世纪20年代中,已经获利十分丰厚了,所以尽管大萧条出现,其财务状况依然良好,但是,却由于在繁荣时期的不道德行为被揭露出来而使自己的名声受到了玷污。当时所有的舆论都极端地不利于它们。他们对立法的影响力因此而受到了很大的削弱。随着新政的到来,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开始举行听证会,用罗斯福的原话来说,要调查“糟糕的银行业的所有枝节”。这个委员会的法律顾问费迪南·佩科罗,开始兴趣盎然地开展这项工作,最起码对大银行是很有兴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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