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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旧(1977年以后)(2/2)

    虽然1949年后的30年,农村妇女的生活确实有了一些改善,但这些改善并没有产生或导致传统的父系家长制的根本改变。当妇女在社会主义改造后被迫下田劳动时,她们获得了一些地位。现在,她们挣得的工分是家庭收入必不可少的部分。随着妇女在经济上变得更有价值,新郎家付给其未来的媳妇家的聘礼也有所增加。在家里,男性家长的专断统治似乎有所削弱。然而,妇女去集体农田劳动得到的工分总是比男人少一些,她们的收入没有分给她们自己,却给了她们全家,除了做农活外,她们还要做所有的家务活。此外,农村绝大多数干部是男人。生产队一级唯一的妇女干部通常是妇女队长。如果丈夫把妻子打得很严重,足以造成严重的伤害,丈夫现在可能会受到惩处,但丈夫打老婆的事情仍然常常发生。人们认为,丈夫的性不忠远不如妻子的性不忠那么严重。①

    家长制的持久性从根本上在为它的成员、尤其是病人和老者提供福利方面将发挥极重要的作用。当老夫老妻无法养活自己时,他们的儿子和儿媳将照顾他们。反过来,当儿子和儿媳工作时,年迈的父母会照料他们的孩子。因此,大家庭的古老理想又复活了,在这种家庭中,已婚的儿子和他们的家人将共同生活在一个年迈的家长的权威之下。像过去一样,这种理想在大多数家庭只是部分地实现了。最常见的模式是:老两口与他们已婚的儿子之一(通常是长子)住在一起;其余的已婚儿子在离父母的房屋非常近的家中各自居住。②但有一些迹象表明:在经济状况改善了的今天,与1949年以前相比,有更多的家庭生活在大家庭的传统理想之外。③

    在社会主义农业体制下,那些无儿无女的老人应受到“五保”的保护:保吃、保穿、保住、保医疗保健和丧葬费用。每个生产队都应从年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以支付贫困老人的上述费用。不过,这种社会福利制度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之上的:仅几个老人需要五保,因为绝大多数老人有其子女照料。尽管政府规定他们应受到很好的照料,但是许多农村老人得不到任何一个已婚儿子的照料,他们生活在可怜贫穷的境地。①

    随着70年代末农业的非集体化,依靠五保的农民的情况甚至变得更加不稳定。新体制的一些条例规定:应当保证老、弱、鳏、寡和孤儿的生计。但由于生产队和生产小组失去了对农民家庭的许多权力,谁能保证这样的社会福利计划最终能有充足的资金呢?

    在这种背景下,农民极为关注维护传统家长制家庭的完整,这是很有道理的。然而,正当经济和政治自由的新阶段似乎正给农村带来繁荣兴旺之时,政府开始通过强有力的行动打破这种完整,这就是每家只能生一个孩子。

    计划生育运动在农村并不是什么新生事物。到60年代中期,政府开始做出巨大的努力以限制农村地区家庭的规模(计划生育运动于50年代中期在城市开始,但在大跃进中被人口越多越好的教条所中断)。有一些迹象表明:许多农民,尤其是年轻一代农民赞成限制生育。良好的卫生条件降低了婴儿死亡率。要求妇女下地干活更增加了她们照料大量孩子的负担。由于跳出农村的机会受到限制,由于用于集体生产的土地不会有什么增加,生许多孩子将给家庭带来经济负担。但限制家庭规模的一些倾向被生儿子的重要性所抵消。大多数家庭宁愿有两个儿子,以便能至少保住一个,与他们一起生活、共同工作并在晚年照顾他们。但起码至少要有一个儿子。②

    在70年代初期,由于促进计划生育的政治和技术手段变得相当发达——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直接对基层干部(大部分是男性)施加压力,干部有权对生三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实行物质制裁;避孕方法更加有效,并且形成了由当地卫生所发放避孕用具的更完善的网络——农村的出生率明显下降。官方有关家庭规模的口号是:“一好,二足,三多,四超”。不论是出于遵守政府的政策,还是(更可能是)出于对经济收入的考虑,大多数家庭至少部分地遵循了这个口号,不超过三个孩子,在许多情况下只有两个孩子,特别是如果这两个都是儿子时。但是如果一对有三四个女儿而无儿子的夫妇继续生育直到有一个儿子时,农民、甚至当地干部中也很少有人反对。

    不过,到70年代后期,鉴于众多的人口给中国现代化造成的潜在困难,中央政府迅速实施了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严厉政策。在许多地区,政府全力对付那些违反新政策的人。事实上还有这样的报道。怀孕达八个月之久的妇女被强迫去做人工流产。也有迹象表明:由于父母担心出现年迈时没有一个成家的儿子在身旁照料的悲惨结局,溺杀女婴的事件开始急剧增加,尽管这个关于家庭规模的残酷政策在整个80年代中期一直实行,但有一些迹象表明,它是采用一种更灵活的方式来执行的。①

    邓小平政权的改革大大拓宽了农村经济和政治自由的范围。除了允许更多地利用当地市场因素外,这个政权还放松了许多毛时代非常苛刻的政治约束。大多数地主和富农“摘了帽子”;也就是说,为他们消除了阶级成分的政治污点并允许他们作为全权公民参加当地活动。②在日益武断的阶级斗争概念下进行强暴的政治改造的时代已经结束,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是一去不复返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计划也结束了,从而去掉了压在农村和城市人民肩上的一大负担。但是,在农民生活的有争议的最重要方面,即家庭生活的性质中,政治力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显著。

    ①  于尔根·多姆斯:“公社的新政策: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笔记(1976—1981)”,《亚洲研究杂 志》第41卷第2期(1982年2月),第264页。 ① 詹、马德森和昂格尔:《陈村》,第272—273页。 ② 同上,第276—279页。 ① 多姆斯:“公社的新政策”,第264—265页。 ② 有关照顾老人的安排的详细研究,见德博拉·戴维斯—弗里德曼:《长寿:中国的老人与共 产党革命》。 ③ 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5月1日颁布的婚姻法的译文见杨:《革命中的中国家庭》, 第221—226页。 ① 见帕里什和怀特:《当代中国的农村和家庭生活》,第155—199页。 ① 见帕里什和怀特:《当代中国的农村和家庭生活》,第200—221页;朱迪思·斯特西:《中国 的家长制和社会主义革命》;凯·安·约翰逊:《中国的妇女、家庭和农民革命》;玛杰里· 沃尔夫:《把革命放在次要地位:当代中国妇女》。 ② 戴维斯—弗里德曼:《长寿》,第34—46页。 ③ 费孝通:“关于中国家庭结构的变迁”。译文见《中国的社会学和人类学》第16卷第1—2期 (1983—1984秋冬季号),第32—45页。 ① 戴维斯—弗里德曼:《长寿》,第85—95页。 ② 帕里什和怀特:《当代中国的农村和家庭生活》,第138—154页。 ① 怀孕很长时间后做流产和杀女婴的提法见史蒂文·w.莫舍在《破碎的大地》第224—261 页的描述。不过,诺马·戴蒙德在“中国农村的集体化和非集体化——一篇评论文章” (《亚洲研究杂志》第44卷第4期(1985年8月),第785—792页)中指出:莫舍看到的 发生这些极端行为的地区不具代表性。 ② 根据《北京周报》(1980年1月21日),超过99%的地主和富农被摘掉了“帽子”,曾有不 下400万地主富农,现在仅有5万“死不改悔的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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