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化
70年代即将结束时,农民的情况发生了突然而富有戏剧性的变化。一旦邓小平巩固了他对政治联盟的控制(这个政治联盟是继和他的被免职的拥护者之后出现的),他的政权就开始发布农业非集体化的命令。
新的农业体制在1979年12月后的两年间生效了,但各地执行情况又有相当大的差异。这个新体制还不是正式的非集体化。农民不能正式拥有土地,只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买卖和租让土地。但在这个国家的大部分地区,生产责任“被分散到农户家里”。至少在一些地方,土地根据1949年前农民的地契来划分,不过,这一做法受到了官方的批评。①在这种受欢迎的“责任制”下,每一家农户以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获得耕种一份土地的责任,这份土地以前是由集体耕种的。在卖给国家一定数量的粮食和其他产品后(国家通常详细规定地里必须种植什么作物),农户可随意处理其产品。这是一种事实上的租佃,国家现在充当了地主。
新体制也允许农民多留自留地。现在,将近25%的可耕地可以留作自留地,在这块土地上,农民可以种想在自由市场上出售的任何东西。随之而来的是,副业生产的范围大大扩展了。在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量被取缔的农村市场,带着自50年代初期以来从未有过的生机,现在也获准重新开张了。城市近郊农民也获准在城里设立“农副产品市场”,这种事情自1958年以来一直是被禁止的。生产队仍是拥有牲口和大型农具的单位,生产大队是拥有大型机械如拖拉机、小型工厂、车间和卫生所的单位。但在一些地方,甚至连这些公有财产都出租给个人以赚取利润。①个人追逐利润被当作社会主义的对立面批判了20多年,现在则成了被赞誉的事情。一个流行的口号是“致富光荣”。这是一个绝大多数农民欣然接受的政府口号。农村经历了一场巨大的承包运动,个人首创精神带来了农业生产的大幅度增长。现在比以前能买到的消费品更多了,新富裕起来的农民用新式家具、自行车、收音机甚至电视机装饰自己的家。尽管他们生活在名义上还是社会主义的体制之下,但农民也许感到现在经济上比从政府开创社会主义道路以来的任何时候都要自由。
然而,随这种经济自由而来的是,社会主义已部分缓和了的许多问题又重新出现了。贫富差距扩大了。到80年代初出现了“新富农”的说法,其中一些人成了万元户,与解放前旧社会的富裕地主的收入一样多。不过,与旧的地主统治阶级不同,这些新富农主要不是从地租而是从商业活动中赚的钱。或许,致富的最快途径是垄断一项重要的行业(如运输)在当地供应。在公共设施如卡车运输方面的实际垄断权有时可通过与干部们的特殊关系而获得,这些干部负责给他们发放许可证。与当地干部确立“好感”关系经常是通过行贿来实现的。有时,本地干部亲自开办有利可图的新企业。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使本地干部的诱惑也增多了。②
此外,经济自由的好处为老、弱、穷和不走运的人带来日益增多的不安全感。伴随着致富的新机会而来的是变穷的新的可能性。如果农户因生病、计划失当、自然灾害或只是运气不好,他们就无法从承包的土地上打出足够多的粮食,无法在完成国家定额后还能获得足够的收入,帮助他们摆脱困难的途径更少了。新体制下悬而未决的问题是:在一个各自独立的小的承包人世界里,诸如灌溉系统的维持和发展这样的公共工程将如何管理。①
在旧社会,如果真有对穷人、弱者和老人的帮助是来自构成中国人生活特征的家庭关系网的话,②那么对村社范围的公共工程的经济支持也是按扩大了的血缘关系界限来组织的。在新的自由企业体制下,传统的血缘关系、朋友关系和良好的人际感情有可能替代公社体制下提供的社会福利安排。然而,正当家庭关系对农民的长远福利比对这一代人的安逸变得更为重要的时候,政府强制推行了会从根本上削弱农民家庭能力的政策,使他们无力提供那种福利。
婚姻和家庭
为了理解这些新政策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回顾一下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的政策对家庭生活的影响。新政府的首批法令之一是1950年颁布的一个全新的婚姻法,它废除了“建立在男尊女卑基础上,且无视儿童权益的的封建婚姻制度”③。但由于这个法律在农村并没有得到大力推行,所以,它对农村家庭生活的基本结构没有产生深刻影响。农民还像上台之前那样结婚、生育和抚养孩子。
新婚姻法以“自由选择伴侣……及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为基础,其主要前提是这样一个原则:婚姻是通过两个平等个人的自由选择建立一个新的家庭,而不是由双方家庭一手包办,根据家庭的整体利益安排子女的婚姻。尽管根据新的婚姻法,婚姻由男女双方自己作主,但实际上,在订婚时父母的意见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有一点可以肯定,与20世纪初相比,子女在选择配偶上逐步获得了更多的发言权。1949年以前,由父母包办子女的婚姻,常常是新郎新娘直到举行婚礼那天才得第一次见面。不过,在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数十年间,父母对婚姻安排的控制明显地减弱了。现在,即使有时父母主动为子女安排婚姻,通常也是事先与结婚双方商议过的。青年男女通过一块儿上学或在同一个生产单位劳动,互相了解的机会越来越多;他们常常自己向对方表露爱慕之情,尽管随后的发展仍将受到父母的极大影响。这些变化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婚姻基本上是家庭之间,而不是个人之间的一种结合。①
新的婚姻法也以“两性权利平等”为基础,不像那些使妇女明显地从属于男人的传统习俗。不过,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妇女的地位仍明显低于男人。婚姻仍是男方的事,女人“嫁进其夫之家”(通常意味着嫁入其他村子)并有义务为其婆家的幸福做贡献。所以,儿子仍然比女儿更得宠——生儿子称“大喜”,而生女儿是“小喜”,因为把女儿养大后,她将为别人家服务。在家里,妻子的地位明显低于丈夫,实际上也低于公婆。尽管妇女像在传统时代一样,经常最终设法在家里获得不少的非正式权力,但最后的决定权仍在她丈夫或许甚至是公公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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