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读懂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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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和反洗钱
    洗钱和反洗钱

    2001年7月3日,根据日内瓦司法当局的要求,瑞士和其他国家的银行冻结了与法国售台军舰案中贿赂有关的8亿瑞士法郎(约合4.45亿美元)存款。据称,此案涉及瑞士、卢森堡与列支敦士登的一些银行。此前,瑞士苏黎世司法当局曾于2001年4月冻结了一名旅居欧洲的台湾商人存在瑞士信贷银行的2.5亿瑞士法郎(约合1.4亿美元),认为这一款项是法国售台军舰案中所支付的贿赂黑钱。这些行动,都是根据当地的《反洗钱法》做出的。那么,《反洗钱法》所“反”的“洗钱”又是什么呢?

    什么是洗钱

    “洗钱”一词的原意就是把脏污的硬币清洗干净。反洗钱法草案所讲的“洗钱”是指采用转换、转让、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使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money-)”一词直译而来,其形象的语言表述记载着洗钱一词的发端:20世纪初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等为首的有组织犯罪团伙的一名财务总监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洗衣物,而后采取鱼目混珠的办法,将洗衣物所得与犯罪所得混杂在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使非法收入和资产披上合法的外衣。现在,“洗钱”主要是指把来路不明的收入、不干净的钱“漂白”,以合法的形态进入流通渠道。

    近30年来,随着国际上有组织恶性犯罪的日益猖獗,不法分子洗钱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报告称,早在1996年,全球每年贩毒、金融业弄虚作假及卖淫等犯罪活动产生的黑钱就已经高达5000亿美元。据一些政府与地区经济组织披露的数字分析估计,现在世界经济大潮中流动的被洗过的赃款,每年的数额大约在6000亿至15000亿美元之间。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惊人报告,全球的“黑钱”至今已达1兆亿美元,且每年还在以1000亿不断增加!

    tips:洗钱罪

    我国1997年新颁布的《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方法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 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我国反洗钱立法历程

    我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整体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要求相比,在洗钱犯罪、恐怖融资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上还存在一些差距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司法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直到90年代中期,我国立法层才对洗钱有了一些注意。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新《刑法》,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进行的洗钱行为规定了较为明确的刑罚。1997年10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设立、现金支付问题、公款私存问题和银行卡的管理等8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改进了对个人储蓄账户的现金支付的管理。

    2001年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2006年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刑事法律体系。从法制角度看,尽管我国新《刑法》等对反洗钱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可操作性还不够强。新《刑法》没有对洗钱犯罪的界定、方式、何为情节严重、具体量刑等做出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一些需要配套进行反洗钱的措施也没有出台。

    反洗钱,中国的法律还要继续完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细致调研,广泛听取公安部等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于2009年11月11日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在刑法规定的四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对以下6种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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