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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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富裕和平等(4)(2/2)
    不平等、拒绝行为与效率

    传统上人们认为效率与平等存在交替关系,是此消彼长的:效率提升必以牺牲平等为代价,而促进平等必以牺牲效率为代价。但是近年来的实验经济和行为博弈理论却发现,人们在其行为中有着平等的动机以及对不平等的抗拒。在微观的层面上,由于对不平等的抗拒,许多不平等但有效率的合作或合约不能达成,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平等有时是有损于效率而不是有助于效率的。如果将个体层面的抗拒行为扩展到社会层面,可发现越是严重的不平等其实越会导致更多、更激烈的穷人的反抗,从而越严重的不平等将导致越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反过来损害了经济效率。因此,不平等对效率的影响实际上将是两方面的:一方面直接促进效率,另一方面则是带来个体的抗拒行为增加以及社会不稳定程度增加而降低效率。这意味着,经济发展可能确实不应忽视公平。

    一些心理学领域的研究发现,生活于社会上有着自利动机的人们,常常不仅关注于其所得的绝对价值多少,也会关注于其所得与他人所得的相对比较。近三十余年兴起的实验经济研究逐步确认了人们追求平等的策略性行为:当人们面临着不平等对待时,他常常一方面试图去解读对手不平等行为的背后动机(对方是有意在伤害我吗?),另一方面又在评估着这种不平等程度能不能接受。如果人们认为对方的行为是故意制造不平等在伤害自己,那么人们将宁愿牺牲自己的物质利益对对方进行惩罚;相反如果认为对方的动机并不是刻意在伤害自己,则人们心中的愤怒或不满就会小得多。然而,即便对方是无意伤害自己,若不平等的程度太大,也可能会降低人们的效用,引发人们的拒绝行为——拒绝对双方有利的行为,在损害双方的基础上促进平等。人们常常试图在最大化个人利益和接受相对比较效应之间寻找一个折中点,人们也可能受到以“自我为中心的不公平规避”所激励。

    大量的实验研究,尤其是最后通牒实验,结果支持了上述关于人们行为的命题。在最后通牒博弈中,一个提议者和一个回应者就一笔钱(比如100元)进行分配。分配规则是:提议者有权提出任何一个分配方案,比如他可以提出分给回应者x元,从而自己得到(100-x)元;回应者可以接受或否决该分配方案,如果接受则按此方案分配,如果否决则双方都将一无所获,一分钱也得不到;同时,要求提议者只能提议一次,回应者也只能表决一次。标准的博弈理论给出的答案是,提议者可以只给回应者1元钱(假设元是分配的最小单位),自己得到99元。其道理在于:回应者如果拒绝,则1元钱也得不到,所以他应该接受;而给定回应者会接受1元,则提议者就可以只分给他1元。但是,实验结果与标准的博弈理论推断并不一样。大量的实验表明,上述极端的结果出现频率极小,一个程式化的事实(stylized facts)是:大多数提议人将分配给回应者30~50元;分配给回应者50~70元的情况极少见;分配回应者小于20元的方案被拒绝的概率很高(约40%~50%),极端不平等的分配(比如小于10元)则几乎都会遭到拒绝。这说明,人们大致上可以接受适当的不平等分配(30~50元),但对很不平等的分配(小于20元)则表现出较大的抗拒,且越不平等拒绝概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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