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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产权、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2)(2/2)
    “反公地”(anti?commons)这一概念,是美国法学家赫勒创造的,用以指代与“公地”(commons)遥遥相对的另一种产权状态。自哈丁(ghadin)提出“公地悲剧”以来,在我们的思维传统中,“公地”是公有财产的代称;与公有财产对立的便是私人财产。私有化也被视为克服公地悲剧的灵丹妙药。但是赫勒却指出,公有财产的对立面并非一般的私人财产,而是“反公地”(即反公有财产)。反公有财产本质上也是私人财产,但它被界定为那些因为私人所有权过于零散和支离破碎而使其更有价值的用途无法实现的私人财产。举个形象的例子:公有财产就像一个开着门的房间,人人都可以进去休息;正常的私有财产是一个加有一把锁的房间,只有持有钥匙的人才能进去;反公有财产是一个加有几十把锁的房间,并且只有这几十把锁同时打开才能进去休息,但每把锁的钥匙却持在不同的人手里。不难想象,这个反公有财产房间,可能很难得到利用,因为要让几十个人同时到齐并非易事。

    在现实中,有很多关于反公地悲剧的例子。本书第1章的例子“莫斯科的怪现象”,其实就是赫勒提到的反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商铺所有权太过于支离破碎,导致租金实在太高,以至于小贩们宁愿在寒冷的冬天沿街叫卖,也不愿租用温暖的商铺。如果大家愿意调研和琢磨,在我们生活中还有很多的反公地悲剧存在,比如钉子户、器官捐赠、繁忙的高速公路和机场……或许都可以看到反公地悲剧的影子。当然,大家还可以在赫勒的新书《困局经济学》参见迈克尔?赫勒(2009)。中见到更多的例子,反公地悲剧的普遍性可能超乎我们的想象。

    赫勒的“反公地悲剧”思想,让我不禁想起巴泽尔(ybarzel)教授对于产权的论述。巴泽尔曾指出参见巴泽尔(2000)。,产权有诸多属性,人们会根据保护某一产权属性的收益和成本来决定是否保护该属性,那些不愿被人们保护的产权属性就会被置于公共领域,直到它值得被保护起来的时候。如果把巴泽尔的思想稍加推广,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某些产权属性是否值得保护从个人和社会角度来说可能是不一致的,换句话说应该置于公共领域的产权属性从社会和个人的角度分别来看有可能是冲突的。从这一观念出发,所谓公地悲剧,实际上表明从社会角度来看进行私人产权保护是值得的,但是私人可能并没有保护产权的动机,所以常常需要有第三方来界定产权并加以实施;所谓反公地悲剧,实际上表明在社会角度应该放弃对某产权属性的保护,但私人却很有动机保护该产权属性,造成私人和社会在权利界定意图上的冲突。由此或可推论,完全的公有产权或者彻底的私人产权,可能都不是对社会而言的最优的权利界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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