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市场失灵(5)
(2)依靠政府管制来治理。
要把污染控制在社会最优的程度,人们想到的办法往往是直接而简单的:政府通过法律规章政策,直接命令和控制企业的排污水平,确定一个要求企业必须遵守的排污量,或者要求企业必须安装设备设施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后再行排放。各个国家都正采用着这样的政策,包括我国。比如近年来许多地方的政府都每年明确规划了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而这些任务按层级分解到各个企业的头上;各地重要的污染源企业,都被要求购买废气处理、废水处理等污染处理设备,对污染物经过处理后再行排放。
但是直接简单的办法常常会受到现实的复杂性之挑战。在所有的管制政策中,为了设计良好的规则,管制者必须了解某些行业所采取的各种技术的细节信息,而要获得这些信息对于管制者来说并非易事,代价通常不菲。现实中的确也经常看到管制政策的失效。比如仍有企业偷偷排放污染物,也有企业虽然购置了污染处理设备但却并没有运行这些设备(仅仅作为摆设应付环保机构的检查而已)。这些都是因为政府受制于信息获取之困难,难以完全监控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所致。
在政府管制中也可以允许引入某些市场激励,比如引入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即允许企业之间交易污染排放量。这种做法通常提高了社会的经济效率,也使得污染总量更容易得到控制。举例来说,一个地区只有两家排放污水的企业,该地区规划把污水控制在200万吨,政府给两个企业的污染配额各为100万吨。但两个企业跑到环保局说:甲希望多排放30万吨,而乙称只要甲付给它50万元它就愿意减少排放等量的30万吨。对于环保局来说,地区的污水排放总额并没有增加,因此它应该允许这两个企业交易。而对两个企业来说,交易是它们自愿的,那一定是因为它们双方都从交易中获得了好处:对于甲来说,增加排放30万吨污水对应的产量增加所带来的利润应超过50万元;对于乙来说,减少排放30万吨污水对应的产量减少所带来的利润下降应不到50万元。倘若环保局不同意,那么不仅两个企业会丧失交易的好处,而且甲企业在污染所对应的高额利润刺激下完全有可能偷偷排放污水或超额排放,而乙企业也绝无减排的动机,于是将污染控制在200万吨的目标可能更难实现。这里,为什么不允许交易排污权时乙没有减排动机,而允许排污权交易时乙有减排动机?原因在于机会成本:允许排污权交易使得乙排放污水有了机会代价(因为它也可通过出售这份排污权来获得收益),但不允许排污权交易时乙排放污水就没有这笔代价,所以允许排污权交易使得乙有了减排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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