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丽一案除了反映出美国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外,还反现出法律保护个人的权利,甚至是选择死亡的权利。如果要对特丽一案做出公正的判决,需要搞清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特丽自己的意愿到底是什么?盯特丽有没有任何康复的希望?为了弄清这两个问题,法庭尽可能搜集所能收集到的证据。
对于特丽自己的意愿,迈克尔说,特丽生前曾反复跟他说过,若自己陷入绝症而康复无望,就会选择安乐死。虽然特丽父母坚决不同意迈克尔的说法,但是,却没能提出有力证据进行反驳。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监护人空口无凭,法律仍然把迈克尔的证词作为判决的依据之一。对于特丽是否身患绝症这个医学判断,法庭当然只能以医学专家的证词为准。所有出庭作证的医生都异口同声地说特丽处于“永久性的植物人”状态,根本没有恢复知觉的可能。明确了这两点之后,法庭才判决拔掉特丽的进食管。
可见,法庭的这一判决是尊重特丽个人意志的体现。其他任何想阻止这一判决顺利实施的行为,如给她喂食等,都被看作是违背了特丽的意愿,践踏了特丽的个人权利,因而是违法的。
从堕胎到特丽的死,生或死的争论一直是美国政治文化中的一个敏感话题。应该说,美国的特丽案与通常讨论的安乐死问题是有一定区别的。一方面,拔去特丽进食管的决定是法院依法作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迈克尔对特丽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执行法院判决的合法行为;另一方面,对特丽实施的安乐死在理论上被称之为消极安乐死,有别于通常所说的对有意识的重病患者在其强烈要求下实施的猾安乐死。
特丽·夏沃,这个跨越了生死边界的小人物,她的漫长的消逝已经化为一种神圣的力量,一种捍卫绝对意义上的生命神圣观和相对意义上的生命质量观的力量,驱动着人类文明不断地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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